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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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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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生 |
新生儿出生登记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婴儿出生后,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但父母在同一设区市内且一方为集体户的,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3.全省通办:(1.受理条件:1.申请人属于本省家庭户。2.申请人是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3.新生儿父母的民族相同。4.新生儿未满1周岁。5.新生儿是婚内生育。6.新生儿在境内出生。7.新生儿与户主存在血缘关系。(2.业务流程:1.申请人到受理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民警核验登记户口申请材料。3.办理登记手续,打印对应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页,加盖受理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名章。4.上传业务材料信息到人口系统。5.申请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字后领取户口页。6.新生儿父母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户口页。 所需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居民户口簿。3.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4.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随父时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关于开通部分户籍业务“全省通办”的工作通知》晋公治专发[2021]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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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一、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所生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二、在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回国后,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父母均无国内户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一、1.《出生医学证明》。2.居民户口簿。3.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4.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明。5.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6.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随祖父母时需要. 二、1.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2.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3.婴儿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4.婴儿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5.居民户口簿。6.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7.父母亲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8.父亲或母亲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时需要。9.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随父或祖父母时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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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报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一、依法从送养人一方收养的儿童,可以随收养人申报出生登记,允许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二、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由收养机构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上。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一、1.《收养登记证》或同等效力文书。2.居民户口簿。3.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二、1.入院登记表。2.民政部门接收意见。3.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DNA出具的打拐库比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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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登记 |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内地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一、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和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当申报户口登记。二、回国定居的华侨,经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当申报户口登记。三、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四、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也可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一、1.批准定居通知书。2.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3.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二、1.华侨回国定居证。2.护照或者旅行证。3.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4.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三、1.批准入籍证明。2.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结婚证。 四、1.批准复籍证明。2.居民户口簿。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3.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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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复员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户口已注销的,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1.户口注销证明。2.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5.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结婚证。自有房屋登记户口时需要.6.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上时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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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现要求恢复户口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刑满释放的人员,户口已被注销的,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所需材料:1.释放证明文书。2.注销户口证明。3.社区民警调查报告。4.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5.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结婚证。自有房屋登记户口时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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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要求恢复户口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决定书。3.社区民警调查报告。4.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5.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结婚证。自有房屋登记户口时需要.6.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上时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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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补录登记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补录登记。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所需材料:1.原始户籍资料2.本人书面申请3.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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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登记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被错误注销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恢复登记。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所需材料:1.原始户籍资料2.本人书面申请3.社区民警调查报告4.户口注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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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申报注销户口。特殊情况下,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3、全省通办:(1)受理条件:1.被注销人员是本省户籍人口2.注销原因为疾病自然死亡3.申请人与被注销人员是直系亲属关系。(2)业务流程:1.申请人到受理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民警核验注销户口申请材料。3.办理注销手续,上传业务材料信息到人口系统。4.在被注销人员户口页上加盖注销印章,交还申请人。5.收缴被注销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并将业务材料存档。 所需材料:1.被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3.下列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之一。①《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②在境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③在国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④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⑥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关于开通部分户籍业务“全省通办”的工作通知》(晋公治专发[2021]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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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出境、退出中国国籍被注销户口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一、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居民,应当申报注销户口。二、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三、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四、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一、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定居批准通知书。 二、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定居该国(境)外的证件、证明文书,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外国护照翻译件。 四、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批准退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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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登记 |
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一.购房迁入。二、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可以迁入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一.1.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之一。2.申报居民人身份证、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夫妻、子女)。二、1.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2.申请人与随迁人的户口本、身份证。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夫妻、未成年子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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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一、夫妻投靠。二、父母子女相互投靠。三、从福利院收养的儿童,应当随收养人迁入户口。可以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3、跨省通办(1)受理条件:1.夫妻投靠;2.父母投靠子女。(2)业务流程:申请人根据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申请人选择“跨省通办”服务后,填写《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信息确认同意书》,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所需材料:一、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二、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三、1.《收养登记证》或同等效力文书。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试点方案(稿)》、《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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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录取、毕业的学生户口迁移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一.录取。二、毕业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户口迁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户口迁出: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3)跨省通办:申请人根据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申请人选择“跨省通办”服务后,填写《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信息确认同意书》,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所需材料:一.1.录取通知书。2.户口本、身份证。二、1.毕业(结业)证书。2.户口页、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试点方案(稿)》、《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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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落户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随军家属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1.随军报告表。2.师以上政治部批准证明。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4.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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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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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动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办理流程:工作调动迁入: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申请人根据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申请人选择“跨省通办”服务后,填写《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信息确认同意书》,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随迁人身份证、户口簿;2.干部、工人调动落户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任命)材料;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夫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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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试点方案(稿)》、《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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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一、姓名变更。二、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可以随养父母一方变更姓氏。三、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再婚的,可以随父母另外一方或继父母一方变更姓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6.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7.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8.其他特殊情况。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一、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本人出生证、父母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未成年人变更时需要,并要求亲生父母一同到场申请)二、1.养父母书面申请。2.收养公证书或收养登记证。3.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三、1.父母亲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亲生父母现场确认)2.父母亲离婚证。3.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4.判决书。5.继父母再婚结婚证。(随继父母变更姓氏时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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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公民医学变性后,应当申请户口性别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6.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7.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8.其他特殊情况。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社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经所长审核签字,报县(分)局、市局批准。 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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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6.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7.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8.其他特殊情况。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社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经所长审核签字,报县(分)局、市局批准。 所需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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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更正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3.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4.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5.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6.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社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经所长审核签字,报县(分)局、市局批准。 所需材料: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4.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有关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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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项变更 |
一、家庭户的户主注销、迁出户口后,公安派出所根据房屋产权变更情况或户成员意见变更户主。 二、家庭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家庭户成员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2.书面申请。3.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之一。 三、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单位出具变更户主的书面申请。 四、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经本人签字的印证申请材料变更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项目。未经公民申请,公安机关不能根据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予以变更。 五、常住户口居民变更服务处所的,以社保缴纳单位为准,退休人员不得变更服务处所。 六、公民发现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印证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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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市辖区域以外)暂住的,应当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登记凭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现场登记。 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2.暂住处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居住证暂行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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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办理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公民在暂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暂住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申报人提交信息后,即完成流动人口在线居住登记业务。2.现场办理: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2.以下材料之一:①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②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③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居住证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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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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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港澳台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所需材料:申请人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法〔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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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定居本省的港澳台或国外人员,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起,公民应当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三、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四、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全省通办 办理流程: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采集人像、指纹信息办理,本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前往办理地派出所领取(邮递的除外)。(1)现场办理: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2)全省通办:①申办人到受理地派出所提出申请,16周岁以下人员需由监护人陪同。②民警核验身份信息。③采集人像信息和指纹信息,办理申领手续。④打印《居民身份证登记申领表》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申办人(或监护人)签字后加盖派出所印章,《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交申办人留存。 所需材料:一、1.交验居民户口簿。2.采集人像、指纹信息。3.本人或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签名。4.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5、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二、1.交验居民身份证。2.采集人像、指纹信息。3.本人或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签名。4.缴纳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为40元)并领取收据。5.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三、1.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任一有效证件。2.公安机关查询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申报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3.采集人像、指纹信息。4.本人或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签名。5.缴费工本费40元并领取收据。6.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四、申办人户口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山西省《关于开通部分户籍业务“全省通办”的工作通知》(晋公治专发[202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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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省户籍居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临时身份证前,须先办理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事后移交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受理地县(分)局户政窗口办理。 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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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 |
户籍证明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1.申请人是本省户籍人口。2.申请人需要证明的对象是其本人。3.申请人需要证明的事项超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可以证明的范围。①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申请开具《变更更正证明》。②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申请开具《户口注销证明》。③历史户籍档案有记载,曾属同一家庭户内成员,互为亲属关系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申请开具《亲属关系证明》。④应急情况下使用,并且申请人的身份通过了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的核实确认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申请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⑤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血型、身高等不属于公安机关主管事项,公安派出所不予开具相关户籍证明。 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受理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民警核验身份信息,打印《户籍信息证明》,加盖受理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3.申请人领取证明。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关于开通部分户籍业务“全省通办”的工作通知》(晋公治专发[202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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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分)户 |
集体户立户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备10人以上集体宿舍居住条件的,可以申报集体户立户。二、具备全日制招生资格的大中专院校,可以申报集体户立户。集体户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有多个校区的,分别设立集体户。三、团级以上驻晋部队可以申报集体户立户。 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2)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所需材料:一、1.书面申请。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同等效力文书。3.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二、1.书面申请。2.全日制招生资格证明。三、1.书面申请。2.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上级的营房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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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分)户 |
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 办理条件: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可以办理分户。 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2)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3.结婚证。4.村委会同意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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