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类目 |
申请条件 |
申报材料 |
1 |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所生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
1.《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4.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明。 5.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6.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随祖父母时需要) |
2 |
在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回国后,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父母均无国内户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
1.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婴儿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4.婴儿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5.居民户口簿。 6.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7.父母亲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8.父亲或母亲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时需要。) 9.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随父或祖父母时需要) |
(1)网上办理
①关注“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
②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申报信息、审批进度、办理通知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告知,也可在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查询审批进度、在办业务等。需申报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③现场核验材料及办理。申报人收到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办理通知后,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依次办理出生登记和死亡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