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决定书。
(3)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4)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5)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结婚证。(自有房屋登记户口时需要)
(6)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上时需要)
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