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6月7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某科技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堂的后厨、库房中存放的食品、制作食品的原辅料实施查封,并于2024年6月20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6月7日营业期间,涉案货值金额为185095.56元,违法所得为183199.44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183199.44元、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阳泉市矿区某驴肉汤锅馆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7日,矿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矿区某驴肉汤锅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有无标签散装食品(肉)11.19公斤,冷冻肉51.84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矿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奥迈检测公司进行了检验,检验数据显示为:马成分。9月25日,矿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交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置,经查2021年12月28日起至案发,当事人制作假冒驴肉2396.62斤、假冒驴肠238斤,销售金额达到14281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三、阳泉市城区某驴肉馆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3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阳泉市城区某驴肉馆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厨房发现卤制的驴肉及驴肉制品100斤,经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检出马成分、未检出驴成分。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
四、阳泉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药品安全隐患风险排查时,发现阳泉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50盒“安宫牛黄丸”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经查证,涉案药品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药品的人员处购买,购买时并无相关印证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阳泉某实业有限公司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案
在2024年的成品油省级抽检中,阳泉某实业有限公司加油站经销的92号汽油经检验氧含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该批次油品仍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45.40元、罚款35973.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阳泉市某舞蹈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学校园发布广告案
2024年10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阳泉市某舞蹈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阳泉市某中学的秋季田径运动会上开展广告活动。经查,当事人利用运动会主标语背景板发布含有其公司舞蹈LOGO标志等的户外广告,广告制作费用2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阳泉市矿区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7月25日,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矿区某商店购买的10盒汾酒涉嫌假冒。矿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联合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稽查中心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鉴定涉案白酒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8月29日矿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交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置,经查涉案白酒货值金额37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7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0盒、罚款7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山西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山西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房内存放有大量“维达”卫生纸。经过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人员现场鉴定,涉案产品均为侵犯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第1350439号“维达+Vinda+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及价格证明书》。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生产4种型号的“维达”卫生纸,截止案发,最终产量货值金额共计3129674.84元。生产之后,当事人前期为线上其他商家的淘宝店铺进行代发货,后期则通过自营淘宝店铺进行网络销售,实际销售所得共计1094216.06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查明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均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