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李树海
处罚决定书文号:阳市监处罚〔2023〕117号
处理决定日期:2023年12月6日
违法行为类型:李树海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粉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00元);
3、罚款贰仟陆佰元整(26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