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代表第160501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12-17 发布机构:

杨文宝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

《关于规范农业生产附属房屋建设管理避免“一刀切”执法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

视,经对相关情况梳理和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始终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反复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从粮食安全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党中央每年对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尤其是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面临的耕地保护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我局非常认同您提出的“避免‘一刀切’执法”的工作建议,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农业生产附属房屋分别按照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查处并拆除复垦等三种情况予以处置。

    二、依法依规建设农业生产附属房屋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各类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包括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防虫网大棚、温室采光带、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贮藏)、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不超过10亩。看护房应为单层,单体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属于上述范围和标准的农业生产附属房屋可认定为设施农业辅助设施,其余的不属于设施农业辅助用地。

    三、积极完善手续,规范执法行为

    对农业生产附属房屋,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设施农业辅助用地的,本着稳妥审慎的原则,依法办理备案、上图入库手续。对不属于设施农业辅助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划的,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依法查处并组织拆除复垦。

    四、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加大执法监督检查

    我局将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自然资源执法法律政策精神,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县区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治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刀切”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同时也恳请您以后继续对我局工作提出批准和建议!

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