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孙丽青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煤炭资源价款退还程序助理企业解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晋财建二[2016]160号),明确退还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山企业范围为政策性关闭矿山。
明确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程序:
1、对列入拟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先依法实施关闭、注销矿业权许可证,保留银行账户。
2、对已关闭矿山企业的资源量、矿业权价影缴纳情况登记备案。由已关闭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核定已关闭矿山企业的名称、关闭矿的基本情况、价款缴纳情况、实施关闭情况及时间、关闭前储量动用情况及关闭后剩余有偿处置储量情况,经该矿山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复核后报该矿业权发证机关登记备案;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报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3、已完成关闭验收和资源量、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登记备案的矿业权人,通过县(市、区)级、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向该关闭矿原矿业权发证机关及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还价款申请;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或报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4、各关闭矿山企业原矿业权发证机关对申请退还价款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由该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还价款。
三、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矿山做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关闭退出矿山矿业权注销后,对于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地方人民政府应限定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修复任务。
四、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政策措施的函》(晋自然资函[2019]946号),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一律按照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有关规定执行。关闭后均应提交闭坑报告。
目前,政策性关闭矿山在退还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关闭矿山未编制、提交闭坑报告。煤矿闭坑报告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关闭煤矿企业由于资料不完善,省级专家评审通过率很低。二是提交闭坑报告后,未按照闭坑报告履行生态修复等义务,导致退还价款工作推进困难。
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