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做好我市道路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增强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全省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通知》(晋交运管发[2021]116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落实信誉考核工作要求,特成立工作领导组。
组 长:武永庆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杨继勇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马武成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瑞华 平定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牛彦海 盂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晋文 郊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成 员:赵 恒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科长
王红丽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王海月 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孙晋军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王良忠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潘晓波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城乡客运科科长
蔡志刚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班线客运科科长
赵永忠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综合运输服务科科长
王金良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维修科科长
李建华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驾管科科长
吴会欣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货运物流科科长
连英男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安全应急科科长
高 佩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运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刘香珍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管理科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赵恒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职责:协调、统筹、推进全市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同时将最终考核结果上报省厅公路运输管理处,省厅将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联系人:范计恒,联系电话:2023845,邮箱:yqsjtjzyk@qq.com。
二、考核范围
凡上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货运经营企业及运输站场,具有合法有效手续的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含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物流服务的经营者。
三、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应当按考核周期,当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守法经营、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五、考核等级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对应AAA级、AA级、A级和B级。考核等级为B级的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进行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
六、考核办法及步骤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1.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于6月15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领导组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抽查。
市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领导组下设两个专项考核组,负责城区、矿区、高新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工作,出据《考评建议书》。
(1)道路客运专项考核组
组 长:孙晋军
成 员:蔡志刚、王金良、李有生
主要负责班线客运、旅游客运、汽车站、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等企业质量信誉工作。
(2)道路货运专项考核组
组 长:王良忠
成 员:高 佩、吴会欣、赵永忠、李建华
主要负责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物流和驾驶员培训机构等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2.领导组办公室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市交通运输局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给予答复。
向市交通运输局举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七、考核要求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要求
1.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执行,考核评分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执行。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质量信誉考核,并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自查,将自查的详细情况、分数及结果一并报送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5)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6)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7)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8)企业管理情况,包括挂牌监管、使用动态监控及视频监控系统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3.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分公司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同时要及时录入系统。分公司质量信誉考核考核未申报考核的,总公司的质量信誉将无法通过考核。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否决项目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运营客车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管制区域的。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运营客车违反夜间运行管理规定运营的。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其它严重违法违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
违反其中一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评为AAA等级;违反其中二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评为AA等级以上;同时违反三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评为A及以上的等级;
(三)汽车客运站否决项目
1.汽车客运站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汽车客运站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3.其它严重违法违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
违反其中一项的汽车客运站不得评为AAA等级;同时违反二项的汽车客运站不得评为AA等级;同时违反三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评为A及以上的等级。
(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企业、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要求
1.个体经营者及自有车辆10辆以下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者不再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2.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质量信誉考核,并于2023年5月底前完成自查,将自查的详细情况、分数及结果一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车辆情况、从业人员情况。
(2)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年度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相关证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从业人员相关证件等。
(3)企业管理情况:12吨级以上普通货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统一安装标志灯(牌)、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情况,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4)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情况。
(5)交通责任事故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6)违章经营情况: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服务质量投诉情况: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8)企业稳定情况:群体上访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
(9)按规定要求接受考核等情况: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情况,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的分公司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独评定。
(10)自查整改措施及结果材料。
3.对在许可程序中的企业,在承诺时限内拟购车辆不能到位的,长期经营不规范,经许可后无营运货车的企业不予质量信誉考核,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1.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开展考核。三类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参照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进行考核。
2.对于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涉及从业人员资格的项目,不再作为扣分项目。考核内容中增加对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的考核,根据维修企业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对接和维修数据上传情况酌情扣分。一、二类维修企业未完成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接的,考核等级不得为AA级及以上;未按规定正常上传车辆维修数据的维修企业,考核等级不得为AAA级;三类维修企业完成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对接的酌情予以加分。
(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开展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质量信誉工作。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1.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8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B/T30340-201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数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等文件执行。
2.针对驾培机构计时平台及教练车车载计时计程终端安装、使用情况的考核,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要求,考核人员要对其计时平台和车载终端进行检查,如果未安装使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在质量信誉考核中发现驾培机构存在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发现驾培机构不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和目标,整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拒不改正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物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依据《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执行。
八、考核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抽调专人强化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同时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
2.严格纪律,公平公正。要切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对于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不按时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的企业,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B级,不得漏报、误报。
3.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实行“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要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保证考核记录数据完整、准确。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5日
相关解读:《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