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阳泉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7 发布机构: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阳泉市交通运输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制定阳泉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度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3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度

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阳泉市交通运输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制定阳泉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度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3日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度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阳泉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通过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检查。

  第三条随机、一公开”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监管,是指实施随机、一公开”检查,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公正高效,是指实施随机、一公开”检查,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条公开透明,是指实施随机、一公开”检查,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七条协同推进,是指实施随机、一公开”检查,探索机关内跨室、机关与直属执法单位、技术支撑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第八条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负责具体业务范围内的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加强对基层指导。

  第九条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权清单界定、梳理、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录入随机、一公开”操作平台。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应当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随机、一公开”操作平台,作为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岗位、执法证号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确定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对象,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录入随机、一公开”操作平台。

  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量,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实施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的要求、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实施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当通过“随机、一公开”操作平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确需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检查时,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对于监管频次有特别要求、投诉举报多、列入生产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在收到检验结论后,形成检查报告。如提出复检或者检验检测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检验检测异议处理后,形成检查报告。

  第十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应当在检查报告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随机、一公开”操作平台。

  第十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作出限期整改、约谈等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根据管辖原则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并进行跟踪督导。

  第二十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

  第二十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开展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得泄露抽查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本细则由阳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