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加速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根据《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阳泉市委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业企业是指其主营业务被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企业。
第一条 鼓励企业持续增收,规上入统科技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含)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以上部分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具备相关认定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企业规模,给予10-30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符合挂牌上市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挂牌上市,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创新板”中“晋兴板”和“培育版”挂板的企业,“晋兴板”奖励5万元、“培育板”奖励3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北交所)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创业板”奖励50万元、“科创板”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市内企业通过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且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1%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经省、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按照交易服务费的3%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加速标准化进程,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 鼓励各类主体与市政府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创新服务主题活动。对承办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服务主题活动的机构,分别按照承办方实际发生费用的20%和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不超10万元和5万元。
第九条 鼓励规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上规入统,上规入统科技服务业企业享受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条 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我市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