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提升科技服务水平、加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按照规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中选派到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优势特色产业开发以及其他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范围:
(一)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二)市内外相关事业单位、科技推广机构、科技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企业法人、技术带头人、农村乡土人才等。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
(一)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热爱科技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志愿到基层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并有较强的科技服务实践经验和能力水平,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科技成果或科技服务经验的人员可优先选派。
(三)自觉遵照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开展科技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45天,每名科技特派员原则上需对接服务3个以上服务对象。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发布单个或多个领域科技特派员选聘和技术服务需求征集通知。
(二)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向辖区内服务对象征集技术服务需求,并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向市科技局推荐科技特派员。
(三)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科技推广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等派出单位推荐科技特派员人选,企业法人、技术带头人、农村乡土人才等可直接向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自荐。
(四)市科技局统筹协调供需双方信息和意向,突出需求导向,由拟选派科技特派员主动对接服务对象,经双方协商一致,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研究并确定派驻方案。
(五)市科技局、科技特派员和服务对象共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视情况续签。市科技局根据签订协议情况,确定年度科技特派员名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要了解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研究开发适合服务对象发展的科技项目,做到帮扶精准化。指导服务对象制定和落实加快科技创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现代化的规划。对接国家产业政策,指导服务对象开展科研攻关和承担科技项目。
第七条 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服务对象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帮助服务对象申报项目、搭建平台、申报专利、建立标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八条 宣传中央、省市科技政策,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帮助服务对象培养科技型人才和团队。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人员选派、考核管理、工作宣传等工作。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需求征集、特派员推荐、政策宣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遇到重大事项无法继续服务时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服务对象提出终止服务申请,派出单位、服务对象共同审核,经市科技局审批后,双方终止合作意向。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要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对违反纪律、工作难以胜任、群众满意度低的科技特派员予以召回,重新进行选派。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技特派员每季度向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服务印证资料,市科技局根据县区意见、服务对象意见、日常服务情况和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年度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科技特派员在享有依法取酬和享受相关政策的权利的基础上,服务对象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市科技局按年度给予每位科技特派员一定的工作、交通和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20%,考核等次由各县区科技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市科技局统一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等次不同给予一定奖励,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取消其特派员资格。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阳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列支专项资金,一是用于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管理、培训等事务性工作经费;二是用于科技特派员每年的补助经费;三是用于科技特派员考核优秀奖励费用,经费参照《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确定及使用。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服务行动成功经验和模范事迹的宣传报道,提高科技特派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鼓励特派员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租赁经营、技术承包和技术中介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建立利益共同体,以主人翁的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联合申请科技项目。在科技特派员服务过程中,双方共同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签署相应协议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科技特派员与各级人才计划对接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积极担任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开展科技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如提供虚假服务合作信息或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联合相关部门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