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编办,县(区)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卫体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有关工作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改,自修改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工作
(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市或县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市或县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的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的条件及相关流程;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的规定受理登记,按照“一网通办”的流程,自受理正式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将有关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上传至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各县区民政局要及时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推送的登记注册信息,对市场主体进行认领,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限定养老机构举办者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民政部门报备。
(三)拟设立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到所在市或县区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三、及时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一)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所有养老机构(含网点)要向机构(网点)所在地县区民政局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市、县区两级相关扶持政策和进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各县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以便完成法人登记后能及时、有效、安全地提供养老服务。县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
(三)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养老业务部门应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提供备案回执的同时,应告知举办者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四)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同步做好相关事项备案工作。
(五)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市或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会同市或县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街道(乡镇)政府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六)养老机构名称、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业务(经营)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医疗机构新增机构养老服务业务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加强养老机构管理。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民政局对全市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能。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市或县区民政局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市或县区民政局要牵头协调同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专项监管工作,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并同时抄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四)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和行业监管。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引导服务机构在内部治理、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健康发展。要落实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职能,履行好党的建设、对资金和人事、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经营范围或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经费管理。抓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监管。市、县区民政局应抓好符合申领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在每年申领运营补贴前,对所属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入院协议和护理等级进行认真核查,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抓好资助的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监管。养老机构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保专款专用。确需调整使用范围的,书面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使用范围。市或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加强民办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进行财务监管。
(六)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实际,成立阳泉市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五、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目前我市正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因改革发生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和审批流程变化的情况,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新的实施办法。
在改革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协同配合,确保积极稳妥做好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工作。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阳泉市民政局 中共阳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阳泉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服务机构,该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法人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可与法人名称一致):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经营范围中的养老服务项目):
服务场所性质(公有/自有/租赁):
养老机构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法人登记名称:
运营服务商名称:
地址:
服务范围: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阳泉市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并积极开展好辐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尊老爱老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违反法规政策、不得有欺老虐老行为、不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稳定隐患,组织养老服务人才开展培养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