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阳泉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我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兜底保障”的发展思路,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不断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和康养产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关于《支持康养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和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行动计划(2019-2021)》要求,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康养有机结合,覆盖城乡、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和康养产业投资,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充分释放养老消费,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使我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利用闲置资源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对已交付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县(区)政府要制定将闲置设施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扶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稳步发展。支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除申报国家扶持社区建设项目外,各级财政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我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问题。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市级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予以完善,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支持居家、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模式多样化,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家政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融入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着力构建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2020年,在城区率先启动我市第一个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由区政府免费提供社区养老用地,采取委托运营的方式,让社区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专业化养老服务。在城区、矿区、平定县冠山镇新建3个社区老年餐桌1个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和1个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并探索养老+服务,让家政服务嵌入社区,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活跃社区老年人的健康生活。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整合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康养、文化旅游、社工组织、家政服务等多种资源,通过开设养老咨询、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平安民政、文养结合、老年大学、养老培训、养老政策、养老用品、家政服务等服务内容,为居家养老提供强大的服务支撑,2020年建成“康养阳泉”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安全防护、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及时、便捷的服务。2021年,各县区在条件成熟的社区逐步推开社区+养老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餐桌、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4.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提升工程。对符合要求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进行提质升级改造,逐步整合房屋简陋、设施陈旧、安全系数低的敬老院,2020年重点整合入住20人以下的敬老院。到2021年,各县(区)要有一所医养结合型的敬老院,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到区域性养老中心或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实现生活条件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特困人员满意。同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提高特困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实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示范工程。整合农村养老资源、提升农村养老水平,持续推进农村老年人幸福工程建设。各县区要将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重点抓好已建成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长效运行体制和机制,多渠道探索农村互助养老、以地换养老、以房换养老等置换养老等服务模式,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农民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重点扶持以县为区域连片管理、连锁运行,形成品牌化、连锁化的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稳步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通过信息技术掌握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实时情况,实现对他们的服务和关爱。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积极参与“一帮一”关爱对接,为农村独居、空巢等老年人提供帮助。(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7.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依法落实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和市民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全市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市场主体投资养老服务“零门槛”。2019年12月31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2020年以后在行政审批局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行政审批部门要听取民政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相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同级民政部门实施监管。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含外资)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支持多业态多模式发展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PPP等模式投资养老服务,鼓励举办规模化、连锁化、集团化养老企业。积极落实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可享受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9.培育养老服务品牌。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为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对养老服务品牌商标依法加强保护。(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大力发展康养产业
10.做大做强康养产业。依托我市气候、区位、饮食、文化旅游等优势,紧紧围绕实施重大项目谋划,通过政策扶持和投资拉动,加快建设一批康养社区、康养小镇、康养民宿村和森林康养基地。加大康养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培育一批旗舰龙头企业,打造我市融休闲、养生、养心、养老、旅居、医疗、护理为一体的康养产业,努力构建大康养格局,着力打造“夏养山西”康养品牌。推动落实《支持康养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晋民发〔2019〕31号),大力推进盂县梁家寨康养小镇、郊区固庄智慧康养社区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财政、金融、税费等政策上给予支持,指导两个项目按照规划分步推进。以康养小镇为抓手,鼓励各县区和民营资本开展“康养+农业”“康养+医疗”“康养+旅游”“康养+运动”“康养+陶艺”等项目建设,逐步实现文旅康养有机融合。积极与周边省、市对接交流,建立信息平台,吸引周边省、市老年人来晋旅居养生、抱团养老,打造成京津冀豫夏季养生的后花园。
鼓励房地产业与康养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康养项目,有条件的城市可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试点配建一定比例的养老公寓等,物业服务企业要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密切协作,并为其提供便利服务。(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1.建立康养产业标准体系。建立我市康养产业标准化体系,内容涵盖养老服务标准、医养结合服务标准以及“康养+农业”“康养+医疗”“康养+旅游”“康养+运动”等产业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服务技能、服务机构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五个方面的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协会等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逐步健全我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以康养小镇为抓手,对康养民居旅馆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对环境与生态保护进行规范。按照国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好养老机构、老年康养社区的标准化落实,制定康养小镇建设规范。(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深化“放管服效”改革
12.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经营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和运营效果不好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公办民营模式。到2020年底,全市养老机构中,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占比例基本达到70%以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特别是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改制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革,在满足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养老服务,在满足上述需求等条件上,其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公办民营养老服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卫健委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3.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提升自我管理水平。抓好农村敬老院消防安全工作。(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4.加快养老人才培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行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
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养老护理、中医养生等相关专业。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接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也可接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发就业见习岗位,接收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5.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市级共享平台或市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虐老、欺老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严厉查处非法集资行为。(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阳泉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阳泉银保监分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服务政策措施
16.拓宽融资渠道
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保险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
政策银行支持。加强与政府部门、医疗系统和投资主体的沟通,建立支持养老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融资模式创新,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优先支持重点项目范围内的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项目。
发行债券。按照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和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支持采取发行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民政局、人行阳泉中心支行、阳泉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财政支持
落实相关补贴政策。财政部门应落实好建设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民办公助等补贴政策。市级财政主要落实建设补助、贷款贴息配套和民办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县级财政主要落实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政府购买标准,主要用于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不断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消费。(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8.保障用地需求。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按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可以出租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9.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内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和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20.提升医养结合能力。实现养老资源与医疗资源无缝对接,为全市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和规范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文件《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宣讲及指导工作。
备案管理。支持“养中有医”,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服务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
纳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医中有养。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村卫生室一体化发展。
签约服务。推进基层医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养老院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标准和规范。全面开展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养老院等级评定。健全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实施“互联网+”行动。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线上线下无缝对接,做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依托山西省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教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鼓励各级老年大学向社区拓展,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鼓励有职称和专业水平的老年人发挥余热,为社区老年人传授知识和技能。(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5.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医保部门的有关要求,在借鉴全国各地和我省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老年人中失能半失能的构成情况,充分考虑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整体运行和承受能力,积极向国家医保局申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工作。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扩大养老责任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设置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老年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2020年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完成长期照护保险的产品制定,并建立评估机构。2021年向社会公开统筹。(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阳泉银保监分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建立市际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养老服务市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认真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任务要求,整合养老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给予财力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养老服务土地供应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城建、卫健、医保、教育、应急、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三)提升服务水平。我市已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各县(区)要突出行政审批的优质、高效,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四)强化宣传引导。通过不同媒介进行宣传,进一步转变全民养老观念,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和大型企业进军养老市场,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