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5 发布机构:

各市民政局、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儿童工作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现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民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山西省委   山西省妇女联合会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7日


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15部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顺应新时代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不断完善关爱服务措施,全面提升关爱服务质量,筑牢基层基础,打响“晋心护童”工作品牌,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山西实践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明显提升,监护体系更加健全,安全防护水平显著加强,以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更加坚实,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氛围更加浓厚,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态势持续巩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晋心护童·精神素养提升行动

1.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各地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年龄段的认知水平和特点,采取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分类提供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单亲家庭儿童作为重点关爱对象,培养其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儿童校外教育阵地等平台,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实地参观、红色观影、主题征文等形式多样的红色主题教育,引导其从中汲取信仰力量,筑牢理想信念之基。(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加强法治教育,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法治意识。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实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措施,建立法治副校长库并进行动态调整,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选派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热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利用学校班会课、选修课、社团活动等渠道,重点关注农村学校,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 4 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帮助儿童提高法治素养,实现“平安校园”。(省教育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地民政部门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阅读指导、运动游戏、精神陪伴等服务,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阳光驿站”、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三晋家教家风馆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学校组织开展各类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活动实践时,积极动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参与,不断充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晋心护童·监护提质行动

4.强化监护职责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教育引导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时,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各地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积极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委托照护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监督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儿童主任入户走访发现被委托照护人缺乏照护能力或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要告知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新选择被委托照护人或帮助、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省民政厅负责)

6.加强监护干预工作。各地要加大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力度,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涉及儿童的检举、控告或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于符合临时监护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必要时,可以责令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政府兜底监护。各地民政部门要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扎实开展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管理 精细化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地市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全面优化提质,实现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加强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盘活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先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为儿童提供养育、教育、基本医疗、心理辅导等支持和服务,配备适应儿童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提高居住环境舒适和安全保障水平,完善教育娱乐功能,提高工作人员专业化能力,提高服务质量。(省民政厅负责)

8.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做实做强各类家长学校,为广大家长提供多元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打造高质量的家庭教育实践基地。组织开展“最美家庭话家风”系列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儿童使用网络、手机行为监管,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发挥妇女主任、儿童主任和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力量,帮助调解家庭矛盾,促进建立和谐家庭关系,为隔代照顾家庭提供代际沟通、关系调适和能力建设服务。(省教育厅、省妇联、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晋心护童·精准帮扶行动

9.开展摸底走访建档。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文件规定,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摸底排查,落实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儿童主任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三个月入户走访一次,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存在严重身体或智力残疾、儿童自身存在身体或智力残疾、有心理或行为异常的以及单亲家庭儿童,儿童主任要加大走访频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包括儿童基本信息、走访记录、工作日志、关爱帮扶记录、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档案电子化。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抽查工作。(省民政厅负责)

10.强化救助保障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精准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引导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各地要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精准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健全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的一体化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救助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教育帮扶能力。各地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制度,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力度,确保应返尽返。学校要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做好教育安置工作,坚决防止辍学;推动建立学校教师、志愿者等与学业困难儿童“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生活关爱服务。各地要结合重要节假日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组织多种形式的儿童关爱服务活动,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常态化开展生活关爱服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妇联要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各地团委要持续深化“情暖童心”共青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大力实施“童心港湾”、红领巾学堂项目,精准提供亲情陪伴、情感关怀等关爱服务,发动青年志愿者开展儿童生活关爱服务。各地妇联要组织引导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等,深化开展“爱心妈妈”关爱服务活动,根据儿童需求提供生活帮助、精神抚慰等,当好儿童成长的引路人守护人筑梦人,打造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品牌。(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源头帮扶服务。各地要大力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政策举措,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鼓励有培训意愿和条件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农村留守妇女等参加属地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方面的就业岗位,优先吸纳农村留守妇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居家就业。(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晋心护童·安全防护行动

14.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各地要充分运用宣传条幅、各类电子显示屏、村(社区)宣传栏、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等,采取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县级教育、公安、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知识进村(社区)活动,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防溺水、防欺凌、防性侵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教育,提高监护人监护能力。学校要在寒暑假放假前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大讲堂,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各类涉及儿童机构场所的风险隐患防范,重点开展消防安全、校车安全、卫生情况、自然灾害防范等,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发动基层力量,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地区河湖明渠的巡查,因地制宜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推进落实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四个一”建设,强化涉水安全防范。各地要高度重视汛期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对各类涉儿童机构场所周边的建筑物、围墙、山体、水域等进行细致排查。依法严惩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网络保护工作。各地网信部门要在预防网络沉迷等专题教育活动和“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时,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重点人群,紧盯重点平台关键环节,紧抓直播、短视频平台涉及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违规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网络巡查机制,加强涉相关儿童网上信息巡查监测,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关键词预审机制、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机制、舆情应对处理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网络安全保护重点对象,加强对儿童网络欺凌、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有害信息的巡查监测、举报受理、有效处置。加大对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力度,及时处置违规网络视听内容。(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安全整治工作。深化“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持续完善校园周边高峰勤务、“护学岗”等机制,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整顿,积极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纠纷,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秩序,严防严打涉校违法犯罪,严格校车登记检验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审核。指导住宿经营者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规定,切实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发生。(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负责)

(五)实施晋心护童·心理关爱行动

18.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门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时,要重点研究困境儿童面临的特殊困难和心理问题,重点关注困境儿童心理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鼓励学校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选配有爱心有经验的心理教师或思政课教师作为成长导师,安排品学兼优的学生结为互助伙伴。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针对机构内儿童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各地民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利用入户走访、主题活动、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时机和12355服务热线心理疏导平台,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心理健康常识普及,并主动与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情况,引导他们密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更好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和子女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助力儿童塑造健康心理,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开展心理健康监测。学校要引导有需要的困境儿童主动接受心理健康测评,掌握心理健康测评情况,加强关心关爱。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定期对机构内儿童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并加强对测评结果的分析,相关测评情况应当及时纳入儿童个人档案。托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儿童活动中心等机构或场所工作人员要及时关注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结合日常工作,可以通过定期家访、谈心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重点关注儿童面临学业压力、经济困难、家庭变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发现困境儿童心理异常的,及时与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及早开展有效关爱。各地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引导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掌握一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法,加强亲情陪伴、情感关怀,以积极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影响儿童,疏导化解儿童的负面情绪。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儿童分类制定心理关爱方案,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帮扶服务。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密切家校合作,关注儿童在校表现,组织心理健康教师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关爱,帮助他们增强同伴支持,融洽师生关系,更好融入校园和社会。各地民政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为机构内儿童提供关爱帮扶。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印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对患有精神障碍且经过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儿童,出院回归社区、学校后,各地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动员学校教师、儿童主任、儿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与困境儿童建立结对关爱服务关系,开展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在家庭探访、咨询服务、爱心帮扶等方面,给予精准关爱服务,努力为困境儿童创造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晋心护童·固本强基行动

21.加强儿童主任队伍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选优配强工作队伍,每个村(社区)择优选任至少一名儿童主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行优良、热爱儿童工作、熟悉村(社区)情况、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或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儿童主任,对于辖区内常住儿童数量较多或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总人数超过30人的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增配儿童主任。建立儿童主任信息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儿童主任职责清单和关爱服务内容清单,建立工作评价机制。构建儿童主任综合培训体系,建立覆盖全员的儿童主任培训档案,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示范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实现每年对儿童主任培训的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2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规范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深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数量集中的地区,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行动,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表彰。(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数字化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与教育、公安等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探索智能技术在儿童福利信息领域的应用,通过数字赋能,主动发现需要帮助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准匹配需求,量身定制关爱帮扶方案,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质量。(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3年12月)。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各地相关部门对照省级主管部门职责任务,在要求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重点推进(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底)。各地民政部门整合各方面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加大攻坚力度。202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摸底排查,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部建立档案,对摸排发现的需重点关注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有效提升,心理健康教育持续加强,监护体系初步建立,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增强,关爱服务精准化水平持续提高,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三)巩固提升(2026年1月至2026年10月底)。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鼓励,持续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安排部署。省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和推动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的重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任务。各地要压实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金保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保障水平。

(二)强化督促检查。民政厅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通过座谈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并适时征集发布一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优秀案例。各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民政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个人隐私,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治意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