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司法局

关于发布法律援助投诉方式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04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阳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投诉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范围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二、投诉事项管辖

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阳泉市司法局负责处理涉及阳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投诉。

三、投诉时限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诉形式

(一)书面形式。投诉人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如有相关材料,可一并提供。

(二)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并由投诉人确认。

(三)办案机关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投诉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依法及时转交投诉处理机关。

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

(一)电话投诉。投诉人可拨打阳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投诉举报电话0353-2019148予以投诉;

(二)书面投诉。投诉人可将投诉材料邮寄至阳泉市司法局(地址:阳泉市平定路三岔口司法行政业务大楼;邮箱:fyzx0353@163.com);

(三)现场投诉。投诉人可直接到阳泉市司法局进行投诉(阳泉市平定路三岔口司法行政业务大楼)

六、投诉受理及不予受理情形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

1.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3.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4.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5.属于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2.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3.投诉人仅对办案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等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有异议的;

4.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七、投诉处理流程

阳泉市司法局将对收到的投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投诉举报的具体事实、证据材料。投诉人不实投诉侵犯被投诉人名誉等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阳泉市司法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