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审计局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阳审计划〔2020〕101号
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为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审计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确保审计统计工作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规定(试行)
阳泉市审计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关于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和问责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审计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确保审计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 )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审计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责任是组织贯彻落实省、市各级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主持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健全审计统计工作机制,加强审计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审计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五条 市、县(区)各级审计机关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
主要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推动宣传和贯彻实施统计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有关制度;建立健全落实审计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协调审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审计统计工作质量检查。
第六条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业务科(室)、中心等各具体填报审计统计数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本部门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组织本部门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填报审计统计数据,确保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健全本部门审计统计数据录入、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开展本部门审计统计数据据质量核查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业务科(室)、中心等各填报单位统计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是遵守执行审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审计统计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审计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其填报、汇总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各填报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迟报、拒报、隐瞒和造假,不得拒绝、阻碍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审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填报、汇总的审计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审计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审计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市、县(区)各级审计机关对统计工作质量采取集中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审计统计管理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情况,审计统计工作程序遵守情况,审计统计资料保管利用情况,审计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审计统计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或物质利益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相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
第十二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防范和惩治审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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