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核和认定工作,保障等级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各项正式比赛中运动成绩达到《运动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下,山西省体育局负责本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处负责。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六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七条 一级运动员称号由山西省体育局负责审批。
第八条 二级运动员称号由山西省体育局授权的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三级运动员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要对审批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申请二级运动员以上等级称号的比赛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审核并列入年度竞赛计划的比赛。没有列入竞赛计划的比赛不具备等级运动员审批条件。
第十二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等。成绩册、秩序册封面和运动员姓名当页必须加盖所属单位的对外行政公章以及主管领导的签字方才生效。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不同项目比赛中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可以提出不同项目的等级称号申请;同一运动项目比赛中达到两个以上等级标准要求的,按照较高级别等级称号申请。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受理跨地区等级称号申请,若出现相关情况必须出具注册证明,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单位负责人填注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必须填写日期),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将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第十九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单位负责人填注明确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必须填写日期),将申请材料于当年5月1日至30日和11月1日至30日统一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二十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省体育局。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市体育局将申请材料报省体育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相关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一级运动员审核部门为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未设立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部分项目由省级单项运动协会代行审核)和各市体育局。
申请一级运动员,由各参赛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各市体育局,各市体育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相关的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运动协会)。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协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一级运动员审核表》,报省体育局审批。(各单位审核资料原则上要尽量集中统一,定时集中上报。)
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代表山西省参加国际、国内比赛的专业运动员,申请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材料可直接由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应当为本级体校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市级体校或县级体育部门审核后,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代表山西省参加国际、国内比赛的专业运动员申请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原则上由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由该运动员原输送市体育局进行审批;输送单位不属我省的运动员申请二级,委托省专业运动队所在地的市体育局予以审批。
申请三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上级单位或体育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审 批
第二十三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我省原则每年度分两次集中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可单独审批。
各级审批单位在审批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将审批文件、成绩册和秩序册原件(加盖公章)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填报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中单位负责人填注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或填写日期的,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所获成绩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及时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所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相关比赛的资格认定、竞赛组织等重要环节,对申报技术等级的运动员成绩审核有异议的,可以组织专门的达标测试,确认运动员等级资格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第五章 证 书
第二十七条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证书应当载明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地点和证书编号等信息,并加盖审批单位钢印或公章。
第二十九条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三级运动员编号实行汉字和数字合编的办法,具体为:县区名称(一般不超过3个字)+审批年份(4位数字)+等级代码3+运动员该年度审批顺序号(4位数)。例如:太谷县2013年审批的第六位三级运动员,即编号为:太谷县201330006。
第三十条 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由各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数量,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集中向国家体育总局申领后发放。
第三十一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下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的等级审批工作有监督、管理和备案权,各级审核审批单位要成立等级运动员管理机构,并将工作机构人员情况报省体育局。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省体育局对全省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省级单项运动协会、省学生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和承办的各类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或承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发生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省体育局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省体育局可以暂停该比赛4年以内的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作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全省比赛主办单位要督促承办单位必须在比赛结束后20天内,将比赛成绩册和秩序册(各3套)报送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和各市体育局备案,以便于各级部门对申请等级运动员资格审核和审批。未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影响运动员审批工作,追究办赛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等级称号的审核、审批,以及颁发等级证书的办法过程中,擅自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应密切关注《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修订和变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等级运动员申请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2、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3、山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表
4、山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机构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