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8 发布机构:体育局

晋体政〔2015〕17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体育局2015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体育局

                             2015年12月21日

山西省体育局关于健全重大行政

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体育工作重要领域、关键环节行政权力运行,保障重大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为民决策原则。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各项决策合乎民意、顺应民心,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决策理论和决策方法,使决策符合体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和保障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风险控制原则。坚持将决策风险可控作为作出决策的重要标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决策风险。

二、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体育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体育事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下列事项应当列入省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草案及专项规划;

(二)制定职能转变和体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三)确定重大公共投资项目;

(四)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 决策动议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建议,由省体育局有关处室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决策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省体育局有关处室研究论证认为需要决策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3、有关处室和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相关处室和单位研究论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4、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的,直接启动重大决策程序。

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当提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决策事项确定后,要明确决策的承办(牵头)处室或单位,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起草等具体工作。

(二) 公众参与

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省体育局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积极探索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按规定执行。

决策承办(牵头)处室或单位对公众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存在分歧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要作出说明。

(三) 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及专业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专家论证会后,决策承办(牵头)处室或单位要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要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 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应当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决策承办(牵头)处室或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不可控,决策承办(牵头)处室或单位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 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局法制工作机构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牵头)处室或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六)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牵头)处室或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结论、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之前,局主要负责人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要采取音像或文字记录的方法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决策资料要完整归档,永久保存。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结果要通过省体育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 执行与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经做出,省体育局各级领导、处室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贯彻执行,不得推诿、拖延。决策执行处室或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决策的落实。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督查制度。督查机构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决定认真督办,定期报告落实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省体育局要指定决策承办(牵头)处室或单位、决策执行处室或单位,或者委托其他机构适时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提出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实施评估的单位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作为继续实施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予以调整,并做好记录,事后在局长办公会议上说明。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一)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根据各自在决策和决策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局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决策承办(牵头)处室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二)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负责制

坚持权责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退休等免予追究。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把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身负责贯彻到决策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广泛接受监督,使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同时追究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因主观原因导致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执行决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