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阳政通字〔2023〕2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禁用区范围包括本通告划定的市区禁用区、县区禁用区及乡镇政府驻地。
(一)市区禁用区范围:阳煤二桥以东,国道307复线以南,白羊线以西,义泉街、桃北西街以北所形成的闭合区域(含以上道路)和高新区杨家庄乡、城区义井镇。
(二)平定县禁用区范围:平定路以西(包括石板坪、岭上、红卫、前社等村),西外环路至平赵线贵石沟段以南以东(包括鹊山村、西关村、南关村、杨家沟村、庙沟、贵石沟等村),南环城路路北路南(包括南坳、宋家庄、西锁簧、冠庄等村) 所形成的闭合区域(含以上道路)。
(三)盂县禁用区范围:国道239以东以北,省道314以南,水神山路与国道239、省道314连接线以西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四)郊区禁用区范围:李荫路、双荫路以东,239国道以南以西,307国道复线以北形成的荫营镇人口集聚建成区域(含以上道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它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本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二及以下标准和国三以上尾气排放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管控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制度,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使用自有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财政资金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优先选购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八)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2018年10月12日发布)以及《盂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盂政函〔2018〕162号)、《平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阳泉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阳郊政发〔2018〕47号)所发布的禁用区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