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在局党组和局党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加强对群团组织和妇女组织的领导,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的积极分子和新党员发展工作,按期缴纳党费。处理好支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研究制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及争先创优活动,推荐、表彰先进组织和优秀个人。
第三条 党支部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的决议,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
(二)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抓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四)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