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广告有限公司变更演出时间未重新报批案件
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2022年12月30日阳泉市某商业广场演出活动相关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批部门递交相关演出活动资料,邀请演出表演团体参加相关演出活动,获得批准,该许可决定演出时间为 2022 年11月26日。因 2022年11月阳泉市新冠疫情管理要求,原演出活动未能按照原定演出时间进行。某广告有限公司在变更演出时间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12 月30 日组织演出表演团体开展了营业性演出活动。当事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给予某广告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陆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刘某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
“某户外旅游”组织者刘某春以“某某〜带你去旅游”(微信名)的个人名义擅自招徕组织48名游客,租用旅游大巴车,进行阳泉—龙泉古镇一日游的旅游活动。执法人员在阳泉市平定县山海天大酒店对面路段现场查处并劝阻、制止其带团出游的情况下,刘某春仍带团完成了旅游活动。刘某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刘某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元),并处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