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根据《阳泉市推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验、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经省临床检验中心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互认机构及项目
经省临床检验中心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全部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具体名单和项目附后)
二、互认标识
纳入互认项目的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认可。
三、政策宣传解释
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需要进行重复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四、投诉举报方式
为确保检验结果互认落在实处,公布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附后),以便及时处理群众监督举报线索,确保举报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附件1:2024年度全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和临床检验项目名单
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