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
第一、解决政务数据资产的权属问题,明确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务数据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并明确了授权管理制度。
第二、解决政务数据资产管理不统一,责任不清晰,条块分割的问题,构建政务数据资产管理的统一机制,形成政务数据共享的统一平台,联通“信息孤岛”,实现相关领域信息融合。
第三、解决政务数据资产交易和合作开发的问题,在确保政务数据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政务数据资产的流通,发挥政务数据资产的经济价值。
第四、解决我省政务数据资产的法理依据。《办法》主要以“政务数据资产管理”为切入点,对政务数据资产管理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立法上的规范。目前,全国还没有在这样的政府立法,是首例。
二、《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政务数据资产管理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资产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二)关于政务数据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政务数据资产管理实行登记制度,明确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政务数据资产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各自的职责(第七条、第八条)。提出了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的主体(第九条)。
(三)关于政务数据资产的权属、交易
《办法》明确了政务数据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第七条)。对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授权开发利用以及授权行为的备案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同时对政务数据资产参与市场交易、流通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合同限定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