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发布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发布的。
第三条 本局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的机构概况和主要职能;领导成员及其分工;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预警和应对情况;主要政务活动;人事任免、党团活动、计划生育、财务及审计等工作情况;投诉机构、电话及投诉受理、处罚办法及结果。
(二)服务窗口(含中介及便民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人员分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审批条件、提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和办理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中介服务收费的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条件及收费情况统计;与窗口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本市的规范性文件、格式文本、示范文例;年度工作计划和近期工作安排;上级在本局召开的重要会议、活动,有关行政许可科(窗口)人事任免事项及其他政府信息和政务活动等。
(三)本局各项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在本局召开的,及本局赴外地参加的各类会议情况通报;其他职能部门涉及本局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后勤、物业管理情况;固定资产的新增、折旧、核销等。
第四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发布的政府信息:
(一)本局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便民服务区、信息公告栏及电子屏、触摸屏、显示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发布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发布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发布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发布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