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06-24 发布机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平台运行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移动客户端。

第三条  按照“谁开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电子政务科负责局政务新媒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信息网络科负责微信公众号、三晋通”APP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其他科室负责根据工作职责,对通过政务新媒体提出的办事申请进行办理,并对拟发布在政务新媒体上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条  注册、开发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按照《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并报市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需关闭、注销的,经局务会研究进行公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及所属科室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的,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不得发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每周至少更新一次,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三审制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必须经主要领导审定。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本单位重要政务信息、突发性事件、统计数据等敏感信息。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员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一条  利用政务新媒体回复群众诉求,业务咨询类(政策解释类)问题,2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15个工作日内反馈。通过政务新媒体提出的网上办事申请,由责任科室按照办事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上发生的一般性舆情事件,责任科室必须及时响应,由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如遇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拟定权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处置舆情事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向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措施,并制定长效措施预防同类舆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及时修改账号信息。

第十四条  登录政务新媒体,必须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管理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出现内容更新不及时、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等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