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印发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新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5 发布机构:

各有关单位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新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1011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促进新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育壮大新经济,推动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创新驱动力、产业带动力、经济支撑力、可持续发展力,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经济是指在高新区实行统一核算和数据统计,并缴纳企业各项税金,对其他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经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阳泉高新区设立经济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的落户和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新引进新经济企业除满足第二条要求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新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2.落地首年进入高新区“四上”企业库,且年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或在高新区汇总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外企业不少于1  

  4.承诺在高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  

  5.现有企业税收新增额达到上述标准,且符合第3项要求的。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不受上述条件标准限制,采取一事一议,由新经济领导组审核认定为新经济企业:  

  1.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高新区设立的总部、第二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  

  2.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  

  3.已获得(各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总部。  

  4.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总部型企业、新兴业态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且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实际营业收入5000万以下或实际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奖励。  

  实际营业收入5000万(含)以上不足1亿元或实际缴纳税金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60%奖励。  

  实际营业收入1亿(含)以上不足3亿元或实际缴纳税金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70%奖励。  

  实际营业收入3亿(含)以上不足5亿元或实际缴纳税金20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80%奖励。  

  实际营业收入5亿(含)以上不足8亿元或实际缴纳税金3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90%奖励。  

  实际营业收入8亿(含)以上或实际缴纳税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  

  第七条  企业贡献奖励  

  新经济企业落户第二年起对区财政贡献额同比增速5%以上未跳档的,全额返还超额部分地方财政贡献。  

  新经济企业在适用“经营贡献”政策期间,拟新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合并纳入企业新增营收(财政贡献额)计算予以奖励;也可根据新项目独立协商申报政策扶持。  

  新经济企业新引进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关联配套企业),依据《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场地补贴  

  经济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如食堂、车库、仓库等)的,自注册(落户)之日起5年内,按照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每月30元/平方米的,按合同约定租金予以补贴。实际使用需求大于500平方米的新经济企业可向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组提起申请,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使用用途、使用面积、平面布局图、效果图、日常常驻人数等)。  

  第九条  人才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新经济企业的高管和高技术人才,自企业设立起五年内,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20万元以上的,按其工资薪金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申报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总参保人数的10%,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按照高新区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出台的人才奖励政策享受人才公寓、教育、医疗等各项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新引进新经济企业应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本区迁出,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得将主营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高新区。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区内现有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情形不应认定为新经济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与本区其他政策有冲突,可按“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纳税额、营业收入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如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经营贡献奖励指地方财政贡献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对高新区的财政贡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产业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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