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6日,我部起草了《关于印发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区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1、“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出台目的即加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的分类即货物、服务、工程三类;采购原则及不适用条件。
2、“政府采购当事人”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并分别对其概念进行了阐述。
3、“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区财政部门、区采购中心、采购人各自的主要职责。
4、“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明确了开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我区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
5、“采购程序”明确了政府采购按照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审核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档案规整7个环节。
6、“质疑投诉”明确了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者区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的情形;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区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区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的情形;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投诉处理结果。
7、“监督检查”明确了区财政部门附有监督检查职责,审计、监察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8、“法律责任”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按规定执行的相关情形,按照不同情形予以追责。
9、“附则”明确了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和文件执行的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