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发布日期:2015-07-22 发布机构: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目标 :

  (一)增强政务公开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二)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防微杜渐。

  (三)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针对性。凡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都要实行公开。

  (二)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四)强调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第四条 我区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区负责公开;我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信息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是开发区信息中心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六条 我区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区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我区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等。

  (二)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任前公示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情况。                    

  (三)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列明各项费用的年度预算数、已使用数和当时结余数。

  (四)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财产处理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六)经过会议研究决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实行公开内容专项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公开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范围、结果等。
  (二)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群众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考核。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