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办发〔2018〕11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8日
阳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包括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政府投资,利用上级补助以及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实施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计算机网络、业务信息化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的新建、租赁、升级、改造、维护、服务等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应用要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和确保安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接入市政务云平台,依托市政务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化中心(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信息化中心负责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初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中心每年初结合工作实际,具体制定申报要求。项目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充分的建设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概算、资金来源,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二)符合我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要求;按照集约化原则,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软硬件设施和公共资源;确保信息安全;实现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合理安排,适当提前申报,充分考虑申报材料修改和审核所需时间,原则上须在当年9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中心组织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概算的合理性进行初步专项审核,确定初选项目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召开,对初选项目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分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和“不予实施”三种。同意实施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执行。领导小组会议必要时可按需召开。
第十一条 对于有特殊需要实施且未列入当年预算需追加的信息化项目,须经市级分管领导签批后报送市信息化中心,市信息化中心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相关保密备案材料,经市信息化中心备案后实施。项目承建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须与建设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先进行方案设计单位招标。由市信息化中心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核,设计方案的费用纳入该项目总预算。
第十四条 由市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项目通过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项目设施、工程和服务等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费用纳入该项目总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约定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等内容,原则上不少于3年。项目招标采购时,应确定免费维保期满后的年维护费用比例,维护费用比例应作为评标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约定申请项目资金,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市财政局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如确需变更建设方案或资金用途发生变化,资金用途发生变化不超出批准投资额10%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市信息化中心审核备案,并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如超出批准投资额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方案,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市信息化中心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中心提交验收申请,由市信息化中心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和专家,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或阶段性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项目运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在免费维保期内由承建单位负责维保服务。维保期满后,需要购买相关服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化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在维保期内须做好详细维保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3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上一年度建设完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预期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数据,均属国有资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产权归属于市政府。各单位应依托市政务云平台汇聚、发布和获取政务数据资源,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利用,实现业务协同和联合监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系统、信息灾难备份系统应当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