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2300895/2015-01673 | 主题分类: | 重大建设项目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15〕65号 | 发布日期: | 2015-07-28 |
主 题 词: |
阳政办发〔2015〕6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5〕13号),现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省、市核准目录《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及《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省、市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省、市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水库:涉及跨县(非跨市、非省管)河流上、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域内、非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县(非跨市)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域内的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涉及跨县(非跨市、非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域内、非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省级核准(抽凝式燃煤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4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热电、6兆瓦以上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及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热电站项目外,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除国家和省级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网、省道、跨市公路、涉及收费的公路项目等)公路项目外,跨县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域内公路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非跨市、非收费的独立公路桥梁、遂道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控股(含相对控股)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第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五条的规定核准。
以上范围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有规定执行。
注:
1.本目录仅为省下放到市级核准项目目录,不包括国家和省核准目录,在具体项目核准工作中,要同时参考国家和省核准目录。
2.本目录中县级政府包括普通县级政府、区(市辖区)级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省内出台的开发区管理政策执行;转型综改试点县、扩权强县(平定县、盂县、郊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与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等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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