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300895/2015-01676 主题分类: 煤炭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15〕77号 发布日期: 2015-09-01
主  题 词:

阳政办发〔2015〕77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

  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月1

  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

  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为保障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2015年补贴对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2015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期按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补贴方式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农户发放数和农户信用卡或存折等相关信息,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低收入农户手中。

  四、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厅依据2014年底公安户籍农户数和补贴标准,测算安排预算资金下达到我市,由市财政分解下达到各县(区)。

  县(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开展,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为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全市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县(区)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县(区)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组织本县(区)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为低收入农户发放冬季取暖补贴资金,范围广,涉及千家万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农户了解此项货币化补贴的有关政策。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同级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及其扶贫开发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补贴发放工作按照“农户申报、村委会评议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基本流程,细化操作程序,公示发放对象,公开标准、程序和结果,确保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低收入农户的统计、上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核实低收入农村居民户口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核查;民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公示后有异议需要核实的低收入农户的家庭收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

  (五)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统计享受补贴的低收入农户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数据,于10月15日前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汇总全市数据,于10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六)2015年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农业、煤炭等部门对2011年到2015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就今后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015日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和市煤炭工业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煤炭工业局汇总各县(区)情况后,于10月底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煤炭厅。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财政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确保这项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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