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2300895/2016-02048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建立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16〕21号 | 发布日期: | 2016-03-04 |
主 题 词: |
阳政办发〔2016〕2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
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16号)要求,有效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公开公平、对象明确、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与适度保障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统筹推进相结合、补贴制度与低保制度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稳步推进,规范管理,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对象
(一)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
(二)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至99周岁的失能老年人;
(三)全市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或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长期照料的老年人。
三、补贴标准
(一)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
(二)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至99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全市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由现行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不计为收入,只可叠加,不能冲抵。对城乡低保家庭中既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每人每月60元补贴。
四、补贴方式
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通过现行城乡低保资金途径发放,当月补贴与当月低保金一并发放。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
五、经费保障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经费从城乡低保资金中解决,并按现行负担政策落实。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继续由县(区)级财政负担。
六、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负责。补贴发放工作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要严格执行补贴范围和要求,认真评估,加强审核,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列入补贴范围,严禁弄虚作假,对违规者严肃问责。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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