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煤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2300895/2016-02062 | 主题分类: | 煤炭;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加强全市煤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16〕42号 | 发布日期: | 2016-04-15 |
主 题 词: |
阳政办发〔2016〕4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市煤矿依法合规
安全生产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山西煤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及市管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有关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煤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煤矿必须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规定组织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确需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的,必须制定具体方案,报市煤炭工业局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备案。
二、全市所有生产煤矿必须在现有公告产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煤炭工业厅要求重新确定生产能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按照公告能力的80%确定新的合规能力,其他煤矿按照按照公告能力的84%确定新的合规能力。
三、各煤炭企业要合理组织生产调度,确保安全有序生产、职工队伍稳定。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超工作日、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主体企业管理公司、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不考虑安全保障能力硬性安排生产任务或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四、全市所有煤矿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日原则上不得安排生产,充分保证职工正常休假休息,降低职工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期间的职工工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同时,各煤矿要制定不安排生产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持正常通风、排水、瓦斯检查和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安排好至上而下的值班值守工作。
五、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日煤矿企业停止生产期间,煤炭、煤监、公安、供电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职能,坚决落实停供收缴火工品措施,专项开展实时动态巡查巡察工作,对擅自组织生产、安全措施不力、无人值班值守的,实施联合惩戒。
六、对于煤矿企业节假日连续3天以上不安排生产的,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现场全面安全检查,确定消除隐患后,报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恢复生产。市县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要负责跟踪监管,煤炭、煤监部门要及时督促抽查。
七、各县区政府、煤炭部门和煤炭主体企业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各类停产停工停建煤矿的监管,派人盯守所有缓建和未开工煤矿。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八、各县区、各部门要重点核查兼并重组煤矿的控股、投资和管理情况,重点整治存在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隐患的煤矿。全市所有煤矿必须坚持全面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和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严格执行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规定。
九、市发改委、国资委、煤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安、煤监、国土、供电等部门将适时联合组织若干督查组,对上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十、本规定自2016年3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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