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300895/2016-02080 主题分类: 扶贫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16〕85号 发布日期: 2016-07-08
主  题 词:

阳政办发〔2016〕8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

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关于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关于阳泉市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易地扶贫搬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建设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这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

  二、搬迁补助标准

  (一)集中安置统一建房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人均补助0.75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人均补助0.63万元(每户按2.8人计算,户均补助10.87万元,其中:建房补助7万元、基础设施2.1万元、公共服务设施1.77万元)。

允许县级政府实行差异化补助。各县区可根据工作实际,调剂使用建房补助与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助。其中:建房补助与基础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10%以内;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不足部分,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解决。根据贫困户的贫困程度,统筹安排到户补助,重点向特困户、贫困残疾户倾斜。易地扶贫搬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对象重复的,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

  (二)分散安置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建房补助2万元。

  (三)整自然村或整行政村搬迁中确需同步搬迁的非贫困农户,可与贫困人口一并享受统筹规划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搬迁人口给予人均建房补助1.2万元。

  (四)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和产业发展资金,县区可根据规划要求和实施项目资金需求,在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每人不超过1.62万元的额度内提出贷款需求。

  三、资金来源支出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农户自筹。支出项目包括:建房补助、基础设施补助、公共服务设施补助、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和产业发展、农户自筹等。

  (二)对整自然村或整行政村搬迁中同步搬迁的非贫困农户投资资金来源和支出项目包括省级统贷住房补助,市、县区政府整合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市县补助部分为:市财政承担0.6万元/人,县区财政承担0.6万元/人。

  四、贷款资金运作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山西扶贫开发公司统一筹集拨付,阳泉市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承接。贷款期限最长20年,宽限期5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90%、省财政贴息10%

  五、贷款资金偿还

  实行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统还;还贷资金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还贷从借贷后的第六年开始进行。

  (一)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建房及配套设施补助偿还办法是: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县级财政承担25%

  (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和产业发展贷款偿还办法是:按照“谁使用、谁还款”的原则,由贷款使用主体偿还,贷款风险由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

  (三)整自然村或行政村搬迁中同步搬迁的非贫困农户建房补助偿还办法是:除省级政策规定给予的补助外,市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