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2300895/2016-0209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16〕112 号 | 发布日期: | 2016-08-30 |
主 题 词: |
阳政办发〔2016〕112 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18年底,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原则要求
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和各市场用工主体,各级、各部门、各类企业务必要分清责任,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招用农民工的主体责任,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承担治理欠薪的具体责任。
(三)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工作联动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三、明确责任
(一)市、县两级政府治理欠薪的具体责任
1.健全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具体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和重大案件转办、督办,以及承办其他具体事项。
2.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治理欠薪的联动工作办法)。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首办本系统、部门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责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与其他行政部门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联动处置机制,聚集工作合力。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本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预案,完善本级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等应急处置措施。对欠薪逃匿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予以解决,并依法追偿。
4.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县两级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信用系统建设并实现互联互通。责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归集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有关部门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由有关部门记入诚信记录,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5.完善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进实施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完善诉求响应机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都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特别是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
7.完善劳动争议协调仲裁机制。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作用,加强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率。
8.推行基层预警监管机制(农村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各县(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落实本《实施细则》所明确的企业主体责任。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二)部门监管责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全程专网运行工作及市级指挥中心建设,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和装备,加强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控,对发生过工资拖欠的企业要督促其按月申报工资支付情况。
2.在工程建设领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等管理制度,牵头督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等部门负责规范本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等管理制度,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3.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的重要内容。
4.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拨付制度,将政府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
5.经信部门要加强工业与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履行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责任。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管的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7.工商部门负责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8.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负责处理因拖欠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9.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支持律师事务所介入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10.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
11.教育、卫生计生、农业、林业等其他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2.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
13.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
(三)企业主体责任
1.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2.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并由开户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3.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4.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应纳入各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内容之一。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减半缴存,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免予缴存。要探索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引入第三方担保方式、推行商业保险机制等,逐步替代工资保证金。
5.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6.落实工资支付的责任。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成立阳泉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领导,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全局性、关键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研究决定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事项等。
组长:赵峰副市长
副组长:刘占峰副秘书长
樊如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张小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邵喜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总工程师
解毛吉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文生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武小星市水务局副局长
张晓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主席
荆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建军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慧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赵玉兵市财政局副局长
段怀平市司法局副局长
冯素青市教育局副局长
田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乔玉珍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尹保珍市林业局总工
索斌市民政局助理调研员
史润青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常悟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召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具体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和重大案件转办、督办,以及其他有关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
办公室主任:张小军(兼)
工作联络人:杨忠英、和建军、刘盛梅
联系电话:2296815、2296816、2296872(传真)
电子邮箱:yqsldjc@163.com
五、工作要求
市、县两级领导协调组负责落实本级政府的具体责任,督促所属相关部门落实部门责任。行业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层层抓落实,要做到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从2016年8月开始,各项工作要进入常态化。有关重点工作按以下时限要求落实:
(一)各县(区)务必于2016年9月1日前将实施方案及成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文件,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于2016年9月上旬全面开展落实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同时开展2016年度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行动;2016年9月底前要建立治理欠薪的部门联动工作办法和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并完善治理欠薪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周转金制度;2016年10月底前建立治理欠薪的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2016年11月上旬要多渠道开通讨薪投诉举报通道,在人社部门、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普遍设立信访接待场所,公示窗口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同时要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及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
(二)各部门要按照行业渠道明确责任范围,层层分解任务,认真落实各项责任。住建、水务、煤炭、交通等行业监管部门从2016年9月起要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督促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在相关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政府投资工程和国有企业投资工程要在2016年9月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分账拨付,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要在年底前落实分账拨付制度。同时要督促本行业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于在建项目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在征得政府同意后责令项目停工停业整顿。对于新建项目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开工审批。年底前要督促行业领域的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主体责任。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各类欠薪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及时依法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快立案和侦破工作,移送司法快速解决。
(四)各级劳动仲裁争议机构对于申请仲裁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快速依法调解和仲裁裁决。同时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为最终解决农民工工资争议问题扫除障碍。
(五)各县(区)要从现在开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7年要建成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住建信用信息平台在内的各类信用平台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对企业诚信评价等级的管理办法。2018年开始在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推行部门之间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同时要着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对治理欠薪的促进作用。全面推行基层预警监控机制,从2017年开始要做到对基层欠薪信息的预判预知监控和及时处置。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着力推进企业落实预防欠薪的主体责任,从2017年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18年底力争做到各类企业不因主体责任的缺失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人社、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欠薪故意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力争2018年底营造各类用工主体不敢拖欠、不愿拖欠的良好局面。从2019年起,各项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的轨道。
六、责任考核
从本年度开始,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全面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的劳动计酬手册、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指标,特别是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否决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要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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