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012300895/2013-01136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13〕137号 | 发布日期: | 2013-12-06 |
主 题 词: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遵循保障和维护社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
二、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阳泉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办法》,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1.户籍状况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
(1)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型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2)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同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外省、市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有特殊情况的,要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2.家庭成员认定
本《意见》所称家庭,是指由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人员组成的家庭。
认定对象包括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兄姐与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成年但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未婚的单身。
(6)因上学将户口迁往他处的在读大中专学生。
(7)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根据实际情况,民政部门可以对上述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正在服役或服刑人员不计入低收入或低保申请家庭成员。
3.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政府给予的特殊贡献奖励金、特殊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3)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公)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其他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6)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7)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所获得的货币安置补偿费;
(8)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9)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10)政策性惠农补贴;
(11)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4.明确认定对象
(1)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确保纳入的对象:
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子女较少的老年家庭;
②家庭主要劳力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的病残家庭;
③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2)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可进入最低生活保障绿色通道:
①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十分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成员因突发变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因丧偶、离异等原因,造成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困难的;
④其他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群体的家庭。
(3)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直接予以排除的对象:
①有一定规模经营活动的家庭;
②有汽车、多套住房、名贵宠物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日常生活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合理核算收入
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与评估,按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收入分类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抚、扶)养费等。
(5)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债权、机动车辆、房屋以及古董、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6)依法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2.基本收入的计算标准
核算收入应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村(居)委会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计算。一般情况下,各类收入的计算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1)工资性收入
①有稳定工作的人员,最少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基本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
②城镇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入折减系数。
其中,在城镇打工的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农村居住的外出打工的富余劳动力以居住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收入折减系数按年龄、身体和家庭等情况,由各县(区)具体制定。
(2)转移性收入
①离退休金、事业救济金等,按实际计算。
②辞退金、各类生活补贴,按分摊月数计算。
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当地政府或集体的高龄补贴等暂不计入收入。
④赡(抚、扶)养费的计算。分户计算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赡养、抚养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赡(抚、扶)养费应按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超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的30%再除以被赡(抚、扶)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抚、扶)养人的,应合并计算。赡(抚、扶)养人也是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可不计算应负担的赡(抚、扶)养费。
(3)资产性收入
①经营出租房、车辆及其他资产的收入,农村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收入等,按《城市贫困居民自谋职业行业收入标准评估指导意见》和《农村贫困居民几项主要收入标准评估指导意见》中确定的收入标准计算。
②农村土地收入。拥有基本口粮田的农业人口,每人获得的土地收入最少应按照能满足自己食用的需要计算,计算标准是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食物在低保标准中所占的比例),多出部分按市场价格折算。对于因病、因残或年老体弱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收入,按实际情况计算。
基本口粮田的亩数,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4)经营性收入
①有固定门面、固定摊位或代理品牌的。月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相应倍数计算。
②非固定经营者。经营期内按市场测算收入计算。
(三)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有关低收入和低保等方面的救助申请。进入绿色通道的特殊困难家庭也可直接向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申请低保和住房救助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书面声明的形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由其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的、同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授权书。
申请其他专项救助的,参照上述规定,按照该专项救助的相关要求办理。
2.审核程序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收入和低保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在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就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应当对申请救助家庭逐一入户调查,采取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2)核算收入。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低保办)根据《阳泉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办法》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初步核算,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交民主评议。
(3)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调查核实结果进行评议。各县(区)要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4)信息核对。在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工作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对审核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审核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将进入绿色通道的特殊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及时录入信息核对系统,上报市低保中心。市低保中心按照《阳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保险、证券等部门和机构对审核对象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县(区)民政局。
3.审批程序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收入和低保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结合市低保中心提供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进入绿色通道的特殊困难家庭要100%入户调查。其中新审批对象、复核有变化或终止对象要逐户核查。最后审定救助申请人是否具备享受救助待遇资格。严禁不经审核、审批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公示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审核、审批两榜公示,每榜公示期为7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审批结果。公示统一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家庭人口,每个家庭成员的姓名、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具体情况,公示结果要与审核、审批结果一致,并建立档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5.确定补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核定的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根据收入量化的实际情况,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可按家庭人口、收入状况、贫困原因等情况分档救助。
6.分类施保
城市低保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可以实行分类施保。其中,特殊困难对象的补助金额,可在应得补差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提高低保标准的10%,但提高后的补差不得超过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分类施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大重病家庭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保障期内一次性自付医药费达到全家领取保障金的40%以上的。
(2)病残家庭
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抚养义务,家庭负担较重的。
(3)单亲家庭
家庭中因丧偶、离异等原因,造成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困难的。
(4)子女上学困难家庭
家庭中有子女正在上大学或有多个子女上学,其中有上中专或高中的。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项享受。
(四)明确资金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及金额,将保障金直接拨付到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代理发放(以下简称代发机构)。低保资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2.资金领取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凭领取证、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代发机构前台领取。代发机构要根据规定,保证在保障对象证件齐全时予以发放保障金。保障对象的领取证应由对象本人直接到代发机构办理。确实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需由代理人代理时,应当办理代理手续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3.资金核查
保障金每次发放结束后,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入户抽查或电话询问等方式对保障金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新审批对象、复核有变化或终止对象的保障金领取(停发)情况要逐户核查,并将核查记录归入发放档案备查。
(五)加强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1.新申请对象的审批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集中一次受理低保申请。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审核或审批机关要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对进入最低保障绿色通道的家庭要特事特办,加快流程,优先审批。
2.已纳入对象的复核周期
城市低保对象:40周岁以下的,每季度复核一次;40周岁以上和分类施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三无”人员,一年复核一次。农村低保对象:一年复核一次。
3.保障对象的终止
对于保障期未满,因家庭收入增加、保障对象死亡等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或经人举报、复核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要随时终止。
(六)健全监督机制和保障措施
1.能力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管理水平。要落实好《关于加强基层低保等民政工作机构编制的意见》(晋编办字〔2011〕82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基层低保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的通知》(阳民字〔2013〕53号)的要求,充实各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2.经费保障
市、县(区)两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对象规模,结合民政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元-15元的标准安排低保工作经费,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水平,为保证低保工作正常开展创造条件。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低保工作经费。
3.独立备案制度
进入低保绿色通道的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本人及近亲属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特殊对象实行独立备案管理。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如实声明近亲属关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特殊对象进行独立登记,审核意见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时,对独立登记的申请对象,必须入户调查,审批意见要由县(区)民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4.信访接待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专人负责等制度。要健全信访及实名举报核查制度,对受理的信访和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在30日内办结。核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信访人、举报人反馈。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处理的每个环节和承办时间,要有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存档备案。
5.政策宣传
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保障金发放、动态管理、投诉举报及核查等规定,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方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管理和追究制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社会救助体系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从2014年起,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强化工作保障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县(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政府领导下,牵头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低保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三)强化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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