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300895/2013-0117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建设项目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13〕38号 发布日期: 2013-05-13
主  题 词: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3月21

阳泉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力量,在全市建立策划、布局、储备大项目、好项目的长效机制,推动实施“四大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市境内依照国家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储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我市的实际筛选项目,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项目储备中高度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努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三)坚持在非煤产业上下功夫。围绕“四大战略”、“六大产业”,重点抓好电力、现代煤化工、煤层气以及新型能源、铝工业及新型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高新技术、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特色农业和循环经济等项目储备。

  (四)坚持项目策划开发和前期工作落实并重。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和各大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项目策划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策划布局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对已策划的项目要加大前期投入,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将前期工作做细做实。

  (五)坚持“先入库,后立项”的原则。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均应先进入项目储备库,再备案、核准、审批,或审查上报。

  第四条 各级政府投资、对外招商引资、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分级项目储备库体系。市发改委负责一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发改局,阳煤集团、南煤集团、煤运分公司等大型企业负责二级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六条  一级项目储备库和县(区)二级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按三种类别分类:一是按行业划分为农业、工业(可分为六大产业等)、交通、高新技术、财贸、科教、社会、城环、服务业等专项储备库。二是按进展情况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立项阶段。三是按投资主体划分为政府投资类、企业投资类。

  第七条  各级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五年规划”投资总额的两倍。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县(区)二级项目储备库非煤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要占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70%以上。

  第八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和各大型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策划、包装和选择工作,要加强与科研院所联系沟通,要与中科院等知名研究院建立院市合作机制;与清华、北大等知名高校建立校市合作机制,力争在第一时间将各种优秀科研成果、项目引入我市。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项目包装,要立足自身优势,挖掘亮点、突出特色,策划一批事关本区域、本行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好项目。策划的储备项目投资总额要占到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20%以上。

  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和各大型企业要高度重视大项目的储备,要围绕我市产业特色和资源优势,储备一批能够吸引各类投资者的大项目。各级项目储备库5亿元及其以上的大项目数量要占到入库项目总量的20%以上。

  第十条  各级项目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发改局、各相关企业的项目储备工作要由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和各有关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库调整情况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一级项目库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由市发改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由政府投资的或由职能部门策划而尚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大项目、好项目,要通过《阳泉在线》、《阳泉日报》、《阳泉发改网》等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对此类项目,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市直相关部门及县(区)发改部门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尽快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并根据项目的规模、产业带动力、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力等,研究制定招商条件,推进项目招商引资和落地。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定期将全市项目储备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大型企业项目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项目储备库建设、职能部门策划而未明确项目主体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以及项目储备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级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实时跟踪,由于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和完成前期工作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退出,同时及时补充新项目,确保项目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量不减。

  第十六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阳泉发改网》上进行。全市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项目储备工作的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从2013年起,将项目储备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县(区)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推进项目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县(区)分解计划,并负责对各县(区)项目储备工作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各县(区)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的投资总量;非煤产业储备项目投资总额占入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策划的储备项目投资总额占入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5亿元及其以上大项目数量占入库项目总量的比例;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底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阳煤集团、南煤集团、煤运分公司等大型企业项目储备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公示。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项目储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直部门、县(区)、大型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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