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防雷安全设施检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300895/2013-01190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减灾救济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防雷安全设施检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13〕50号 发布日期: 2013-06-08
主  题 词: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防雷安全设施

检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3号令》的要求,为确保雷雨季节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消除生产事故隐患,预防雷电灾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营造良好的社会安全生产环境,杜绝因雷电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市政府决定由市气象局组织对全市范围内防雷安全设施(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检测;新(改)建建筑物防雷设施(装置)图纸进行审核、验收。具体由阳泉市防雷监测站(下称市防雷站)负责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本次防雷安全大检查采取责任主体单位全面排查治理,部门(行业)督查和防雷安全检查机构指导、督促检查的方式进行,时间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

  二、检查具体安排

  (一)检查范围

  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防雷设施(包括应该安装而未安装的防雷设施)。重点需要检查的行业、部门和单位有:

  1.民爆物及烟花爆竹行业、化工、石油等生产、运输、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

  2.各国有煤矿、各县、乡地方煤矿;重点检查由于雷灾容易引发重特大爆炸事故的重点场所:瓦斯抽放站(室)、火工品仓储、煤层气发电、瓦斯(人员、产量)监控系统及坑口设施等场所;

  3.各工矿企业、学校、车站、宾馆、医院、证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4.银行、证券、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及交通运输等行业;

  5.高层建(构)筑、重点建设工程;

  6.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新(改、扩)建的建(构)筑物;

  7.易遭受雷击的其它建(构)筑物和设施,尤其是具有不可再生属性的文物古建筑。

  (二)检查内容

  1.防雷安全教育、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雷击事故报告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2.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外企业有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3.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有否依法报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4.已建防雷装置有否按规定组织定期维护和检测;

  5.在建防雷装置的跟踪检测、新建成防雷装置的竣工检测和已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等。

  (三)有关要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各工矿企业、金融证券、机关事业单位、民用住宅、计算机信息系统、学校及公共场所等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两次。

  2.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及人员,必须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和资格,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开展检测活动。

  3.经检查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整改工作,必须由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单位承担,整改竣工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将按有关法规处罚。

  4.对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接受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未依法报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且逾期不改正的等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三、其它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将防雷安全大检查作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分工负责、认真落实,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市防雷安全检查办公室电话:

  0353---2038334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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