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安委办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300895/2013-01194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安委办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13〕54号 发布日期: 2013-07-04
主  题 词: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安委办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安委办制订的《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日

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市政府安委办)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一步巩固近几年来专项整治所取得的成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安委办山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号)要求,决定从2013年至2015年在全市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整顿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发展为目标,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动力,以深化整顿为抓手,以“依法淘汰、标本兼治、稳步推进”为原则,认真落实“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各项具体措施,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证开采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依法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各类矿山,全面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的整顿,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步发展。

  1.截止2013年底,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的非法违法矿山、主要矿种最小生产建设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矿山得到彻底关闭;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等现象得到彻底根除;相关证照、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矿山、相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相互交叉开采的地下矿山得到彻底整改、整合。

  2.截止2014年底,对经过限期整改,相关证照、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矿山、相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和相互交叉开采的地下矿山进行彻底关闭。

  3.截止2015年底,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取缔关闭总数要达到90座以上,对在整改验收总结阶段发现的死灰复燃或新的非法违法采矿窝点(行为),将继续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关闭。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整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整顿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整体协调和督导检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见附件1)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并针对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商解决整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指导和有效推进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办,主要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协调、调度、检查、统计、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研究解决整顿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一)整顿

  1.整顿范围及职责分工

  (1)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相邻的地下矿山之间相互交叉开采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尾矿库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

  (2)取得采矿许可证后至今仍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的;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一年以上仍未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按时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和违规组织生产的;露天矿山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适宜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和液压锤二次破碎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尾矿库未按要求治理的。(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3)使用国家或省政府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需限期整改和责令取缔的。(此项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经信部门配合)

  (4)矿产开采单位和尾矿库未取得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手续的。(此项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5)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生产的。(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6)非法购买、制造、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2.整顿标准

  (1)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做到证照、手续齐全;建设项目依法立项、土地使用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完善;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不断改进;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2)露天矿山实现分台阶(分层)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设备等;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区范围边界大于300米。

  (3)地下矿山不存在交叉开采现象,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设备、采装设备符合设计要求。

  (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总体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要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关闭

  1.取缔关闭范围及职责分工

  (1)2011年全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单独保留或整合保留后,至今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主要矿种最小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或采矿许可证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生产建设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以土地整治、“四荒”治理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矿的;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

  (2)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经限期整改仍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利用尾矿的。(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3)非法占用河道进行生产建设的选矿企业;非法占用河道堆存及向河道内排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采选单位。(此项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国土、公安、安监等部门配合)

  (4)不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在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经限期整改仍不履行审批手续的。(此项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经信部门配合)

  (5)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选厂;在自然保护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内非法开采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2.整合关闭范围、原则及职责分工       

  对相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和相互交叉开采的地下矿山,全部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整顿工作原则,科学规划、依法整合。对于参加整合的矿山,整合主体要对被整合矿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整合后的矿山坚持一个矿体一个开采主体,小型矿山原则上“一证一系统”,整合矿山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整治到位后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等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此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安监部门配合)

  3.关闭标准

  (1)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同时分期分批公告关闭名单。

  (2)对所有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国土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供电、供水部门要采取断电、断水措施;公安部门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收缴矿山留存的“火工品”和危险化学品。

  (4)露天矿山要拆除厂房,拆除供电、供水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还要毁闭井筒、拆除通风、提升、运输等设备;尾矿库要符合闭库治理标准。

  (5)妥善安置和分流从业人员。

  (6)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恢复地貌并治理边坡。

  (7)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的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进行彻底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5月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各司其责,做好部署、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成立整顿工作领导组及办事机构,做到目标任务、人员、责任、措施、时限“五落实”,并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摸底梳理阶段(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矿区、矿山、选厂和尾矿库逐一进行排查摸底,对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矿山、选厂和尾矿库、主要矿种最小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矿山以及安全距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逐一提出关闭、整合、整顿、提升名单和对应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完成,同时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2-6),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时汇总后上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整顿整合关闭阶段(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统筹联动,认真履职,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无证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列入整顿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相关部门要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一律不予办理许可延期手续,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通过强化行政许可手段,积极推进整顿工作。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督促落实吊销证照、断电断水、拆除设施设备、炸毁井筒、遣散人员等具体措施,确保关闭到位。

  (四)整改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县(区)要及时向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反馈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对整顿工作认真总结,2015年3月底前向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将对各县(区)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全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既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安全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文化兴市、扩城阔市、生态靓市“四大战略”的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安全、促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全面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整顿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健全机制,完善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本辖区、本部门负责的整合整改、取缔关闭工作,确保组织、政策、人员、资金、措施、时限“六到位”,同时要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就业培训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配套政策,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对拟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等税费的,要区分不同情形,由原收费部门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决定取缔关闭但无法找到业主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其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治理的费用,由县(区)、乡(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科学规划,提升规模。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我市的石灰岩开采企业,原则上最小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最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3年,其他矿种的最小生产建设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和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设置矿业权。对安全距离、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等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一律不予新办和延续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四)强化纪律,严格问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等四个方面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整顿工作顺利开展,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凡发现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出现反复的,要进行问责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息反馈,及时准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进展情况。2013年5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及安排部署情况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此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之前,要将取缔关闭企业名单与关闭落实情况、整治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整顿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附件:1.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2.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3.阳泉市选厂(尾矿库)整顿措施表

  4.2013年-2015年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5.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6.阳泉市选厂(尾矿库)整顿关闭汇总表

附件1:

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  峰    副市长

  副组长:刘占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孔禄泉    市安监局局长

  林  青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毕映楷    市安监局副局长

  彭国勇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式清    市经信委副主任

  刘  勇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孙存恩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钰礼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胡贵卿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吉魁    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张继寿    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俊玉    阳泉供电分公司副经理兼总工程师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毕映楷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日常事宜。

  联 系 人:张  伟  高雪敏

  联系电话: 03532561053    传真电话:03532561041

  电子邮箱:yqaj2008@163.com

 

 

附件2:

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矿山名称

 

矿山详细地址

 

状态

基建□生产□停产□

采矿权人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企业法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采矿种

 

立项审批单位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单位

 

施工单位及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等级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单位

 

竣工验收批复时间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期

 

开采方式

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露天和地下开采□

矿山总储量(矿石)

 

保有储量

 

采矿许可证标注生产规模

 

设计服务年限

 

竣工投产日期

 

上年实际产量

 

矿山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

职工数量

其中技术人员数量

人 

单班最大入井人数

10人以下  10-29 30-100 100人以上(地下矿山填写)

水文地质复杂程度

简单□中等复杂□复杂□(地下矿山填写)

安全评价单位

 

资质等级

 

评价日期

  年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资质等级

 

评价日期

  年

整顿措施

取缔□关闭□ 整合□ 整改提升□

整顿要求

责任主体:

完成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合计个月

检查组成员及专家签字

年月日

地方政府意见

政府(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阳泉市选厂(尾矿库)整顿措施表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态

基建□     生产□      停产□

企业法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立项审批单位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单位

施工单位及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等级

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单位

竣工验收批复时间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期

选厂选矿能力

尾矿库等级

尾矿库库容

设计服务年限

竣工投产日期

职工数量

其中技术人员数量

安全评价单位

资质等级

评价日期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资质等级

评价日期

整顿措施

取缔□      关闭□       整合□      整改提升□

  整顿要求

责任主体:

完成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计:  个月

  检查组成员

及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地方政府意见

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2013年——2015年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县(区)(盖章)                    填报日期:

  位

  计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金属矿山

非金属矿山

金属矿山

非金属矿山

金属矿山

非金属矿山

  直

平定县

  县

  区

  计

  明

1、关闭名单由属地县(区)政府确定。

2、取缔关闭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5:

  阳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县(区)(盖章)填报日期:

序号

矿山名称

开采矿种

采矿许可证

标注生产规模

存在的问题

整顿方式

完成时限

 

 

 

 

 

 

 

 

 

 

 

 

 

 

 

 

 

 

 

 

 

 

 

 

 

 

 

 

 

 

 

 

 

 

 

 

 

 

 

 

 

 

 

 

 

 

 

 

 


附件6:

  阳泉市选厂(尾矿库)整顿关闭汇总表

        市(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选厂名称

所在县

选厂能力

尾矿库库容

存在的问题

整顿方式

完成时限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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