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2300895/2020-0753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0〕97号 发布日期: 2020-10-29
主  题 词:

   阳政办发〔2020〕9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阳泉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除国家级、省级企业和行业技术中心以外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级、省级企业和行业技术中心以外的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发布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受理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三)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四)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五)制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六)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信息传输企业、软件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它产业上年销售企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

  (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举行一次,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于每年8月30日前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请资料,逾期提供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认定行业技术中心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产学研或者同行业企业共同建设;

  (二)有行业共性技术扩散和服务能力;

  (三)有行业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自违法行为消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一)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涉税违法,正在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三)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信黑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向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三)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并组织评审答辩;

  (四)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省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初评结果、答辩意见,择优确定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技术中心给予表彰、警告、撤销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方式为随机抽查,参加企业技术中心考评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考评要求于当年6月30日前将考评材料报送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二)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当年7月10日前上报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三)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技术中心评价专家对需核查的数据按照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五)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在70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实行评分制,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5分(含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企业依法破产及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均为不合格;

  对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65分(含65分)之间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暂缓评价,但不得超过两年:

  (一)企业搬迁;

  (二)企业重组;

  (三)企业技术、产品出现重大调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不具备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

  (二)评价不合格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调整和撤销的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企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不予受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的撤销资格。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告知主管部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市、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在年度评价中受到警告的企业技术中心的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年度评价中取得优秀等级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和支持。

  (一)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连续两年以上评为优秀等级的授予“阳泉市技术中心建设成就奖”;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报的项目给予审核优先和资金支持;

  (三)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四)税务机关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由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