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科技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2300895/2021-0003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阳泉市科技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0〕142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主 题 词: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科技领域市级与县(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科技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阳泉市科技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8号)精神,现就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先进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和县区财政关系。推进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框架清晰、边界明确、权责共担、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理顺各方支出责任。明确市政府在全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明晰政府与市场功能定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明晰划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明晰确定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侧重支持服务基层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等进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科技工作特点,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八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围绕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基础研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五大类科技计划,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属于基础前沿学科、交叉学科的探索,属于聚焦产业振兴、创新驱动、改革开放、人才开发、顺应产业变革和科技革命趋势的,对促进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能源革命科技创新以及引领我市未来创新发展的新兴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生态环保等公益性领域的技术研究,解决制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前沿技术研发、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县(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建设发展。对各类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科技创新基地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中心、国际合作基地等。
围绕能源科技革命、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大产业和工业高质量发展,引导支持依托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等建设和引进各类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属于市级引进和认定的,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根据本区域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或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计划,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区)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通过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市级培养支持的人才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围绕当地实际,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实施的科技人才事项,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经市级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科研费用一次性奖励,根据《人才新政二十条》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研发项目、奖励资助、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深化区域科技交流合作,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中试基地和平台建设、队伍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结合本区域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努力推进省以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作,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区)财政结合本区域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技和金融融合发展。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风投基金、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补偿资金等,确定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主要通过发挥高新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创业贷款专项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银行资金、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科技研发、中试、产业化等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成果优先在阳泉转化,以及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县(区)财政自主开展的科技金融服务,县级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发展需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委市政府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鼓励县(区)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县(区)结合本区域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事项,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财力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同时,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深化相关改革。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科技计划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科技资源得到更高效的配置、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效”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推动改革任务落实。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为更好履行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提供保障。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时,要推动体现科技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