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办发〔2021〕4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开好局、起好步,制定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坚决完成国、省下达我市的大气约束性指标。优良天数比例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数较上年减少,各项指标改善成效得到进一步巩固。市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氮指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指标达到一级标准,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移,力争稳定退出后20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较上年下降2%以上。
其中,国控站点所在的城区、矿区、开发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氮指标分别控制在37μg/m3、45μg/m3、40μg/m3以内,二氧化硫指标分别控制在18μg/m3、20μg/m3、21μg/m3以内;省控站点所在的郊区、平定县、盂县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氮指标分别控制在35μg/m3、39μg/m3、30μg/m3以内,二氧化硫指标分别控制在37μg/m3、40μg/m3、44μg/m3以内。各县区年度综合指数在全省120个县区中排名前移,其中开发区、平定县力争稳定退出后25位。
各县区约束性指标根据山西省下达的任务另行分解。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再发力
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高碳、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容量。除同一企业内部进行的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外,市规划区和平定、盂县县城规划区(不包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定经济技术开发区、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五规划”新设定的工业园区)不再新布局包括产能置换项目在内的铸造(不含高端铸件)、水泥、有色项目,区域内现有产能只减不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力整治结构性污染。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加快清理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按上级政策要求逐步退出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提升、污染减少、能耗降低的原则,开展水泥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局负责)
充分发挥主要污染物总量约束对产业布局的优化作用。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单个企业或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允许的排放总量要求。鼓励开展城市规划区及重点区域环境容量测算。严格落实空气质量超标区域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削减”,严格跨市域污染物削减替代,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从本市域内削减替代,不跨市域转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再提升
启动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治理及清洁运输等环节开展全过程、高标准、系统化整治,并因企制宜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2021年6月底前各县区将分年度改造计划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纳入资金申报项目库。(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负责)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以能源、建材、有色、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协助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已达标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负责)
实施工业企业环境治理、管理对标提升工程。分行业筛选并公布一批绿色示范企业,引导企业在环境治理、管理方面对标先进,实施全流程、系统化、精细化治理和管理,带动全行业环境治理和管理水平提升。(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负责)
(三)散煤清洁替代再扩展
全面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组织开展清洁取暖“回头看”,各县区对“十三五”及2020年清洁取暖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组。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存在散煤复烧现象的区域,要制定可持续运营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及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进一步优化清洁取暖路径。清洁取暖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有机结合,优先采取热电联产、独立供热锅炉房等热源供热,鼓励分布式供暖方式。采取工业余热供热的,热源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列入淘汰关停和产能退出范围的企业不得作为热源。用足用好我市煤层气资源,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煤改气”工作。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取暖设施须符合节能、环保相关要求。做好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延续和宣传,防止补贴退坡导致散煤复烧。(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及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坚决杜绝“一刀切”。在清洁取暖工程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简单拆除群众取暖设施、清缴采暖用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清洁取暖改造已完成的区域,严格“禁煤区”散煤禁烧管控。(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加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严格落实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能源局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进一步排查清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和淘汰任务的燃煤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运输结构调整再突破
进一步扩大干线铁路运能供给,全面推进煤炭(焦炭)、电力、水泥、煤化工等大型工矿区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优化铁路运输组织,优先保障煤炭、焦炭、矿石、钢铁等大宗货物运力供给,完善铁路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大力推广新能源车辆,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业企业在完成铁路专用线建设前,涉及公路运输车辆2021年必须达到国五及以上标准,2022年起达到国六标准。其中,位于市规划区的电力等行业企业,2021年10月1日起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或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公路运输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不满足上述清洁运输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相应的错峰运输要求。初步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重点用车单位要规范建设视频门禁系统,并与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警支队负责)
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车升级。2021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持续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2021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剩余淘汰目标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负责)
强化在用重型运输车辆氮氧化物减排。加强重型运输车辆车用尿素加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免费提供车用尿素和加注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报备计划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含设备名称、编码等)。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的执法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负责)
(五)城市降尘整治再精细
进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推行“阳光施工”“阳光运输”。依法整治渣土运输车辆,严查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负责)
关停市规划区(不含郊区)范围内的各类露天矿,并对遗留场地进行生态修复或采取抑尘措施,各县区可根据发展和环境整治需要扩大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持续开展城乡环境整治工程,由城市主街道向背街小巷和街区内部延伸,由城市中心区域向城乡结合部延伸,及时清理各类土堆、砂堆、渣堆、料堆、垃圾堆。(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定期通报省降尘量监测结果,降尘量最高值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区要开展降尘专项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重大专项
(一)以PM2.5和O3污染协同治理为重点,实施夏季攻坚行动
以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汽修喷烤漆等行业为重点,组织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自查自评自纠,整治源头替代、过程治理和台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推进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生产和替代;改造升级低效治污设施,因企施策建设高效适宜的治污设施,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收集率、去除率、运行率和达标率。2021年5月至9月,充分运用走航监测等手段,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会同气象部门研究制定O3污染预警标准,建立O3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负责)
(二)以“两高”沿线整治为抓手,打造山西东向沿线生态环境风景线
聚焦市域内一条高铁、四条高速(石太高铁、京昆高速、天黎高速、太旧高速和西外环高速)沿线重点严管通道,实施综合整治。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持续排查“散乱污”企业,严防死灰复燃。拓展巩固创卫成果,清理重点严管道路沿线各类不规范物料堆场,因地制宜实施高速高铁沿线绿化美化工程,打造山西东向沿线生态环境靓丽风景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夏季环境污染防治暨高铁高速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以消除重污染天气为核心,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实施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落实秋冬季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修订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清单,强化差异化和精准管控;坚持提前预警、提前应对、定点帮扶、区域联防、突击执法、驻点监督、协商减排、定期调度机制,努力减少重污染过程发生次数,缩短污染时长,减轻污染程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以联防联控为手段,推进重点区域协同管控
协同配合及完善太原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应急联动。依托热点网格系统划定重点管控区域,突出常态化协同,开展跨县域交叉执法、点对点精准指导。坚持本地治污与县域联防相统筹,责任主体单位与相关配合部门相联系,重点区域突破与全域整体推进相协同,推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以绿色奥运为目标,完成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
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制定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区域联防联控方案。开展分区分时段治理,赛前全面完成工业、散煤、重型柴油车治理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以科技治气为支撑,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关键领域攻关研究
开展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和城市主要道路、交通干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能力,提升PM2.5和O3污染精准溯源能力。强化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和无人机、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协同应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气象监测网建设,完善集霾、空气污染气象条件、O3于一体的环境气象预报服务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成因气象影响研究,积极开展空气质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气象服务对区域大气污染精准治理的科学决策支持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
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形成机制及防治策略、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体系、重污染天气预警分析和应对效果评估、重点行业环境治理与管理规范化指标体系等研究,强化“一县(区)一策”、“一企一策”指导,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治理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现代环境治理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各县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方案化、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纳入本部门“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经济政策激励。保持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集中用于重点区域、重点任务。用好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经济政策。
(三)强化帮扶指导和服务。要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既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又要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帮扶和政策支持,主动了解企业诉求,积极向企业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助推器”。
(四)强化依法监管。严格规范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开展环境执法,为守法企业保驾护航。对违法排污企业要坚决查处,特别是对现场管理混乱、无组织排放严重的,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的,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或超标排污的,要重拳打击,落实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