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 012300895/2021-0585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标      题: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07-16
主  题 词: 农村建设用地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阳泉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

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二章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第四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程序

(一)建房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建设用地和规划手续;

(二)建房人确认设计图;

(三)建房人选定符合要求的施工方、监理方,并签订《山西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阳泉市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监理合同》;

(四)建房人在开工前一个月到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五)施工方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六)建房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七)建房人应当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参建各方职责

(一)建房人。建房人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照本《细则》要求履行房屋建设程序。

(二)参建各方主体。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六条  建房要求

(一)设计。设计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2.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等;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山西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设计图可以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农村住宅功能设计导则》《农房设计图集》《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导则》《乡村建筑风貌整治指导图集》等通用图册内选用,也可以由设计方修改通用设计图或绘制设计图。

(二)施工。施工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2.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个人不得承揽农房建设施工项目。

(三)监理。监理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2.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监理公司等;

3.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四)项目承揽。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施工和监理项目不能由同一家单位或个人实施。

(五)房屋改扩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改建、扩建、翻建项目,按新建项目履行程序。

(六)房屋改变用途。农村房屋须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组织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  农村其他房屋

 

第七条  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第八条  参建各方职责

(一)建设单位。建设方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县(区)住建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参建各方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对农房建设活动的管理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鼓励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房屋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房建设分公司的激励措施;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实施;完善农房建设相关政策。

(二)市住建部门。指导全市农村房屋建设工作;编制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组织开展农房建设制度和标准培训;完善农房建设管理制度。

(三)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并提供技术服务;在乡镇设立规划建设办公室,保证人员和经费。

(四)县(区)住建部门。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立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并负责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县(区)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对政府购买的监理单位进行统筹协调管理,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

(五)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做到一房(户)一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移送县(区)住建部门处置。

(六)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有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对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资质标准

 

第十条  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房屋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房建设分公司应当是依法成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技术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

(二)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县(区)住建部门对本县(区)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房屋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房建设分公司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报备市住建部门。

 

第六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专业公司、县(区)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统一购买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购买的服务由县(区)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需求统筹管理使用。购买服务可以采取“一事一购买”、年度购买、打包购买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农房建设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处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县(区)住建部门处置;

(二)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三)对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修缮整治;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组织第三方鉴定,提出整治措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整治。

 

第七章    

 

第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手续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如违反《细则》规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违反《土地法》《规划法》《建筑法》等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县(区)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

2.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

(三)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

2.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

3.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四)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2.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

3.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

4.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5.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

(五)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造违章建筑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县级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房屋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房建设分公司等,按照有关财税减免等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2.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3.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4.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县(市、区)     乡(镇)

建房人

(单位)信息

姓名

(名称)

 

身份证号

(法人代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拟建房屋信息

建筑面积(m2

 

层数

 

结构类型

 

设计图

选用方式:

□通用图集内的设计图

□由符合从业许可要求的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

□由符合从业许可要求的人员绘制的设计图

□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施工图纸

 

(未选用通用设计图的,应当将设计图附后)

制图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制图人证件号

或单位公章

 

施工方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方

监理姓名

单位名称

 

监理人证件号

或单位公章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县(市、区)     乡(镇)

建房人

(单位)

信息

姓名

(名称)

 

身份证号

(法人代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房屋建设信息

建筑面积(m2

 

层数

 

结构类型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备注

 

工程内容

 

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的

单位和人员

建房人

设计方

施工方

监理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合同编号:                 

 

 

 

山西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试行)

(示范文本)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范本适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施工的承包人,可以是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或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三、“合同编号”,建房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工登记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号。格式为:NF—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建房顺序排号。例如: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2021年第一户登记新建房屋,合同编号应为NF—140431100000—20210001。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房屋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2.建房地点:______________  

3.建房规模:           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v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木结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承担以下内容(在?中以划v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v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其他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          元整 ( 大写          元整),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v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5)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确定设计图,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农房设计和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不小于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不小于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 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v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设计图纸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农房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清单

工程名称:

序号

工料机名称

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

1

土方工程

 

 

 

 

 

1.1

挖、填土方

 

m3

 

 

 

1.2

外运土

 

m3

 

 

 

1.3

外买土

 

m3

 

 

 

 

……

 

 

 

 

 

2

主体工程

 

 

 

 

 

2.1

主体材料

 

m3

 

 

 

2.1.1

青红砖、砌体、砌块

 

m3/块

 

 

 

2.1.2

混凝土

 

m3

 

 

 

2.1.3

钢筋

 

t

 

 

 

2.1.4

砂子

 

m3

 

 

 

2.1.5

水泥

 

t

 

 

 

2.1.6

石子

 

m3

 

 

 

2.1.7

毛石

 

m3

 

 

 

 

……

 

 

 

 

 

2.2

主体人工

 

 

 

 

 

2.1.1

人工综合费用(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元/m2

 

 

 

2.1.2

零星工或日工资

 

工日

 

 

 

3

屋面及防水工程

 

 

 

 

 

3.1

材料

 

 

 

 

 

3.1.1

屋面材料……

 

m2/块

 

 

 

3.1.2

防水材料……

 

m2

 

 

 

3.2

人工

 

元/m2

 

 

 

4

初(粗)装修

 

 

 

 

 

4.1

装修材料……

 

 

 

 

 

4.2

装修人工

 

 

 

 

 

4.2.1

地面

 

元/m2

 

 

 

4.2.2

散水

 

元/m2

 

 

 

4.2.3

墙面(内、外)

 

元/m2

 

 

 

4.2.4

顶棚工程

 

元/m2

 

 

 

5

给排水工程

 

 

 

 

 

5.1

给排水材料……

 

 

 

 

 

5.2

给排水人工

 

元/m2

 

 

 

6

采暖工程

 

 

 

 

 

6.1

采暖材料……

 

元/m2

 

 

 

6.2

采暖人工

 

元/m2

 

 

 

7

电气照明工程

 

 

 

 

 

7.1

电气照明材料

 

 

 

 

 

7.2

电气照明人工

 

 

 

 

 

8

措施项目

 

 

 

 

 

8.1

脚手架

 

m2

 

 

 

5.2

模板工程

 

m2

 

 

 

8.3

垂直运输及超高

 

m2

 

 

 

合计

 

注:1.为了简化费用计取,上述表中材料、人工均为全费用单价,其中第8项措施费用可以单列也可以包含在人工单价中计取;

2.表中各分项工程所用材料数量和人工单价可以根据个体工程不同单独列取,也可以合并记取;

3.工料机费用清单必须和合同第二条第1、第2款相对应方式计取;

4.如合同双方对此方式计取有异议,可以参照山西省《2018版建筑工程费

用定额》计取。

5.清单项目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附件4:

                  合同编号:          

 

阳泉市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监理合同(试行)

(示范文本)

 

 

 

 

 

 

 

 

 

 

 

 

 

 

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建房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建房地点:                                        

3. 建房规模:       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        

二、期限

            日始,至             日止。

三、监理负责人

监理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资格证号:                 

四、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建房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建房有关的资料。

2.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见附录)

五、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及人员资格; 

3.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4.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6.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7.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9.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六、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应当赔偿监理人损失,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整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v方式选 定,只能选择一项):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监理人执  份。

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监理人:(签字或盖章)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附录: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设计图

 

 

 

2. 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合同

 

 

 

3. 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