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156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15
标      题: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3〕16号 发布日期: 2023-03-17
主  题 词: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城区、矿区、郊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80元调整为198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3元。

 将现行的平定县、盂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60元调整为188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

 二、本通知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