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 工作指南(试行)和阳泉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626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6-12
标      题: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 工作指南(试行)和阳泉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3〕46号 发布日期: 2023-06-16
主  题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

阳泉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工作指南(试行)》《阳泉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2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

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职责,推动基层消防工作高效、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8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工作站(所),是指由各乡镇(街道)建立,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参与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的机构。

第三条 消防工作站(所)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由本级乡镇(街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消防工作站(所)日常运行、办公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保障。


第二章 人员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作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同时指导各行政村(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工作人员员额按照辖区人口、社会单位数量及经济发展规模等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站长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且下设至少2名在编人员专职从事消防工作。

第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可采取下沉编制、统筹调剂等方式予以解决。其余人员由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消防文员、专职网格员、公益岗位人员或专职消防队员等多种方式实施人员招录。除兼职的班子成员外,对其他工作人员实行专职专用。

第七条 消防工作站(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管理指导。

消防工作站(所)设主任。主任由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八条 消防工作站(所)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能满足消防工作相关业务需求。办公场所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九条 消防工作站(所)应当按工作人员数量配备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办公室内配备2台以上电脑,有条件的可以接入政务网;配备固定电话、打印机、复印机、文件柜、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办公用品。

第十条 消防工作站(所)的名称统一为“XX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对外悬挂名称标识牌。

第十一条 应至少保证2名以上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八有”(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制度、有经费、有场地、有器材、有考核)工作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站(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一节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系消防安全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社会事务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和公安派出所等相关机构负责人担任。具体工作内容:

1.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2.安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等必要资金。

3.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4.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5.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6.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城市规划区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第3—7项职责,因地制宜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二节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

第十四条消防工作站(所)应根据职能定位,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二)加强对辖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村居民楼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逐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经常性防火巡查,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演练,逐月制定工作计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政府授权,依法实施消防行政执法。

(五)发现辖区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消防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六)承担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走访调研、会商研判、督导检查、指导培训等工作职责。

(七)上级安排的其他消防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消防工作站(所)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辖区消防工作实施管理、指导、督促。

(二)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每月组织召开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安排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

(五)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有关站、所和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六)负责消防工作站(所)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上级安排的其他消防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消防工作站(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汇报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指导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监督和指导辖区个体工商户开展消防工作。

(三)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居民小区、出租屋、群租房等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四)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参与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五)建立和完善辖区消防工作基础台账和档案,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

(六)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消防相关工作。

第三节 行政村(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各行政村(社区)应建立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两委”委员为成员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本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整改火灾隐患。

3.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档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因地制宜成立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村(居)民火灾自防自救工作。

5.确定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消防安全“一对一”受帮扶对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一对一”帮扶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消防工作站(所)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乡镇(街道)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的实操培训、理论学习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十九条 如遇突发性事件、重大火灾事故或消防安全工作需要,消防工作站(所)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消防工作站(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二)自觉接受监督,服从消防工作站(所)的日常管理。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工作分配,接受工作调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四)严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不得随意发布和传播未经审定的火灾和应急救援有关工作信息,不造谣、不传谣。

第二十一条 消防工作站(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落实所属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伪造、篡改法律文书、档案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私自存留、损毁的。

(三)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宴请,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阳泉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

考核办法(试行)

认真贯彻落实《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22﹞84号)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管理,落实组织体系全覆盖、消防管理全域化、履职尽责全周期、隐患整治全方位、社会力量全动员、考核问责全过程,统筹推进组织建设、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基础设施、乡镇消防队建设、灭火器管理、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学习培训等任务,全面落实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资金保障等工作要求,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积极性,更有效地发挥消防工作站(所)在基层消防管理中的作用,减少和遏制“小火亡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加快补齐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短板,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通过正向激励与严厉问责相结合的方式,健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奖惩机制,推动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形成竞相发力、主动作为、你追我赶的工作态势,确保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消防法定职责落实落细。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

三、考核主体

考核主体和实施部门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考核机制

建立“月度督促指导,季度量化评比,年度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督导考核组,制定具体督导考核细则,每月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开展督导,召开月度讲评会;每季度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交叉互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导考核;年终进行一次整体考核。

年度考核由平时成绩和年终成绩两部分组成,年度总成绩=日常成绩×30%+季度成绩×30%+上半年考核成绩×20%+下半年考核成绩×20%,并纳入年度相关工作考核依据。

此考核办法为指导性意见,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办法自行确定考核具体实施方式和考核细则等内容。

五、考核主要内容

督导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机制运行、工作实绩、日常工作情况等。

(一)组织建设。各乡镇(街道)成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社会事务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和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运行机制和组织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工作站(所),各行政村(社区)建立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两委”委员为成员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落实“八有”;且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站长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且下设至少2名在编人员专职从事消防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并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各村(社区)、相关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督促指导村(居)委会与管辖企业、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业主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本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经常性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场所进行消防检查或复查。每月对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出租房等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对辖区内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做好书面汇报。

(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已有总体规划的乡镇必须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加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建设,确实困难的要充分利用河道增设消防用水的取水口,配备消防器材。

(五)灭火救援力量建设。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设立独立的消防救援装备器材场所,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认真开展业务训练和器材操作保养,建立联勤联训、联战联调机制。

(六)消防演练工作。组织制订本级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不定期指导村(社区)及管理单位进行消防逃生,灭火演习等,每半年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逃生、灭火演习、消防知识培训不少于1次。

(七)消防宣传教育。每年“119消防宣传月”、重大节庆日等消防宣传重点时期,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应指导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氛围。运用好“村村通”广播、群众活动场所等方式深入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组织做好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上门入户消防宣传教育,每月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常态化开展学校、幼儿园、村(居)民、社会单位(场所)宣传教育培训。每个行政村、社区设置1块村民(居民)防火公约牌、1个固定的宣传栏和2块固定的宣传牌。

(八)业务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学习,积极参加市、县集中组织的培训并考核达标,鼓励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工作人员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

(九)经费保障。各乡镇(街道)应将消防工作站(所)各项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消防行政执法承接。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承接消防执法赋权事项,依法依规办理消防行政执法案件。

(十一)其它需要督导考核的事项。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结果运用。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考核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范畴,对乡镇和街道分别排名,排名倒数第一的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正职向县(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年度考核结果中予以应用。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开展不力,因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经验推广。凡是积极探索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创新工作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的,一律予以通报表彰。被省、市以会议等形式推广交流经验做法的,分别在年度总成绩基础上加10分、5分。


附件: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 工作指南(试行)和阳泉市乡镇(街道) 消防工作站(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