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832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7-20
标      题: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23〕57号 发布日期: 2023-07-21
主  题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全市畜牧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调联动、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泉市行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长: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阳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阳泉支队队长。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邮政管理局、阳泉海关、北京铁路局阳泉站、阳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阳泉支队、阳泉移动公司、阳泉联通公司、阳泉电信公司等分管负责人。根据疫情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各自职责详见附件2。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动物疫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技术专家组、卫生防疫组、新闻报道组、治安保卫组等6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吸收相关县(区)工作人员。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以及海关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疫情预警

3.2.1  预警发布

疫情预警由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监测信息及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及省级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2.2  预警响应

接到预警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2)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3)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能力。

3.2.3  预警解除

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由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有关方面解除已经采取的预警响应。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所在地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上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必要的实验室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认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认定。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在认定为疑似疫情后,事发地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的同时,事发地指挥部要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分级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市级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一级、二级、三级3个响应等级。动物疫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市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

4.2.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当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省内相邻区域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1)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疫情分析会商,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市委、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或部门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2.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

(1)市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各县(区)落实应急措施。向市委、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组建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疫情处置方案,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方案。

(3)市指挥部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地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保障商品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染疫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相关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针对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  响应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各级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必要时市级留专人负责协助县(区)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疫情发生的原因,疫情处置人员、装备、物资使用情况,疫情处置经验教训,对策和建议。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有关限制及流通控制等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市场监管、军队、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6.2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3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铁路部门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6.6  技术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7 宣传教育

各级指挥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8 培训和演练

各级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进行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己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2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要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阳政办发〔2015〕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阳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阳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阳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阳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级应急响应条件

附件:关于印发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