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6375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1-28 |
标 题: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3〕85号 | 发布日期: | 2023-11-30 |
主 题 词: | 重污染天气 应急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的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指导各县区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空气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
1.2.2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统筹协调本领域应急响应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全市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1.2.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2.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检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3〕61号)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阳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阳泉市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政府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2指挥体系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2.1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阳泉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阳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含市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阳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阳泉支队、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阳煤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市指挥部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应急预警预报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城市预警分级标准
3.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根据生态环境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预警统一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三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一级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
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时,当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启动臭氧预警提示。
3.3二氧化硫浓度指标预警
当预测所辖县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采取针对性应急管控措施。
4预报预警
4.1监测预报
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根据本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数值模型预报,同时还要积极研究、探索,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统计模型预测。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当预测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按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
4.2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2.1会商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当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气象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信息,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起会商。会商认为达到预警级别,要形成《阳泉市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提交应急指挥部。会商频次:采暖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及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技术人员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4.2.2预警审批发布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填报完成《阳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批,红色预警由总指挥审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审批表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区域或全省预警通知时,1小时内填报完成《阳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区域橙色预警和全省橙色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批,区域红色预警和全省红色预警由总指挥审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通知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4.2.3预警信息发布
在监测或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全市未来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AQI指数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等级、响应级别、响应启动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各责任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4.2.4预警信息发布途径
各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送给相关部门及大众,预警信息平台包括:通过阳泉市政务办公信息网发布预警通知,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和阳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鼓励新闻媒体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须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向公众免费发布预警信息短信。
4.3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4.4预警解除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和预报信息,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达到优良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填报完成《阳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上报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解除建议。
黄色和橙色预警解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批,红色预警解除由总指挥审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5区域应急联动
根据国家和山西省区域应急联动的相关要求,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预警发布与解除:
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橙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5.2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等措施的执行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的当日起执行;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的实施时间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执行。
对于本市实际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于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接到的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 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上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应急减排措 施。橙色预警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红色预警时, 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
5.3应急响应措施
5.3.1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病症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外出;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时间。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Ⅲ级响应期间,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对小微涉气企业进行豁免。全市涉气工业源采取的强制性减排措施详见附件11。
②扬尘控制措施:
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市域内所有房屋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通讯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除经市政府批准的省、市重点工程);非冰冻期,施工场地内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现场道路地面湿润不起尘,对料堆、土堆、裸地等易起尘物质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防尘措施,停止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根据空气质量湿度实时监测情况,在湿度小于80%前提下,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增加洒水、喷雾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
③移动源控制措施:
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
在全市域的国、省道、县乡道路,停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驶运、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应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执行任务的各类专项作业车、运输农产品的(绿色)临时通行车辆等,经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受限行措施影响。
5.3.2 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保障和方便患者就医。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外出;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时间。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Ⅱ级响应期间,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对小微涉气企业进行豁免。全市涉气工业源采取的强制性减排措施详见附件11。
②扬尘控制措施:
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市域内所有房屋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通讯等施工工地停工,省、市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非冰冻期,施工场地内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现场道路地面湿润不起尘,对料堆、土堆、裸地等易起尘物质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防尘措施,停止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根据空气质量湿度实时监测情况,在湿度小于80%前提下,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增加洒水、喷雾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
③移动源控制措施:
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
在全市域的国、省道、县乡道路,停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驶运、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应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执行任务的各类专项作业车、运输农产品的(绿色)临时通行车辆等,经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受限行措施影响。
5.3.3 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外出;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时间。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40%以上。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Ⅰ级响应期间,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对小微涉气企业进行豁免。全市涉气工业源采取的强制性减排措施详见附件11。
②扬尘控制措施:
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市域内所有房屋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水利、绿化、通讯等施工工地停工,省、市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正常施工;非冰冻期,施工场地内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现场道路地面湿润不起尘,对料堆、土堆、裸地等易起尘物质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防尘措施,停止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根据空气质量湿度实时监测情况,在湿度小于80%前提下,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增加洒水、喷雾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市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
③移动源控制措施:
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企业按照“工业源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车辆运输减排要求执行。
在全市域的国、省道、县乡道路,停止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驶运、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应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执行任务的各类专项作业车、运输农产品的(绿色)临时通行车辆等,经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受限行措施影响。
5.3.4臭氧污染减排措施
主要通过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重点行业企业采取生产调控措施实现减排。
5.4信息报告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至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0:00前将前一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汇总上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5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宣传报道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大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真实。
5.6应急措施的执行
应急响应批准后,2小时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预警区域内应急措施的执行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指导和协调。应急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2小时内落实到位。
5.7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总结评估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评估报告。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时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监督管理
7.1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本辖区、本行业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0: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各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2应急措施监督
督导检查组对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公众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应急指挥部要确保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响应到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确保全市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由环境监测、气象预测预报及行业专家组成。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应急期间协助开展预测分析,对应急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强化措施建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8.2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需保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必要的资金支持,将必需的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所需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保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的顺利实施。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企业亦需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8.3物资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实施。
8.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整合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固定源、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建立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搭建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同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8.5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搭建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8.7制度保障
市人民政府与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企业签订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各部门和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应急制度,确保各项措施严格落实。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预案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1.2预案培训
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接警及上报程序、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措施落实等。
9.1.3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具体演练时间可根据天气预报适时组织安排。
9.1.4预案修订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修订,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阳政办发〔202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程序图
2.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3.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阳泉市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表
5.阳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6.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7.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8.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9.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责任部
门名单
10.阳泉市重污染天气专家组名单
11.涉气工业源强制性减排措施(Ⅲ、Ⅱ、Ⅰ级)
附件1: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程序图
附件2: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名称 | 主 要 职 责 |
市指挥部 | 指挥、组织、协调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向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
市指挥部办公室 | 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和解除通知的发布,通知宣传报道组、督导检查组以及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调度、指导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响应的总结评估和信息上报。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部门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引导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市委宣传部 | 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协调和舆论引导工作。 |
市委网信办 | 配合市委宣传部协调互联网上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
市应急管理局 |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应急响应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与市气象局进行会商,提供预报预警信息;加大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
市气象局 | 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气象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与会商工作;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措施。 |
单位名称 | 主 要 职 责 |
市财政局 | 负责保障市本级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
市公安局(含市交警支队) | 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负责落实车辆禁行限行等措施;负责车辆路面抛洒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的禁限放措施的落实。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市城市管理局 |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案件行政处罚工作;督促县区落实城市建成区环卫应采取的城市市政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负责国有土地收储后土地平整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占用耕地擅自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暂停土地整理的相关工程。 |
市能源局 | 负责对煤矿所属煤仓 (仓储)独立煤炭洗选行业停、限产等措施的响应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挥清洁取暖办公室职能,组织协同相关部门督促县区政府加强散煤管控。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公交运力的保障工作;负责配合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预警时,在客运汽车站向公众播报预警信息并利用公交车车载电子屏播报预警信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加油站油品质量进行抽查抽检,配合相关部门对煤场、料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牵头负责加大对不属于危化品黑加油站(点)的打击力度。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及相关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预警时,在各医院向公众及医务人员播报预警信息。 |
单位名称 | 主 要 职 责 |
市教育局 | 负责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措施。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预警时在A级旅游景区 (点)、市展览馆、市图书馆等大型公共文化场馆向公众播报预警信息,并暂停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办的露天表演等大型户外活动。 |
市体育局 | 预警时在市体育馆向公众播报预警信息,并暂停体育局主办的露天体育比赛等大型户外活动。 |
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 | 负责对国、省道路的管护保洁工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 | 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负责加强对露天烧烤、农村地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的管理。 |
阳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负责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
武警阳泉支队 | 负责市指挥部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
国网阳泉供电公司 | 配合相关部门对列入环保限产、限排的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措施,对应急响应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 (阳煤集团) | 配合相关部门对所属企业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对应急响应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 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信息发布,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等。
|
附件3: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工作组 | 组长单位 | 成员单位 | 主 要 职 责 |
预报预警组 | 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 | 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热点网格技术小组 | 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热点网格技术小组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市气象台负责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小组成员联合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并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报送预警信息到市指挥部办公室,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
督导检查组 | 市政府 |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国网阳泉供电公司 |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应急指挥办公室反馈。 |
专家组 |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气象局 | 大气污染控制、环境监测、气象预测及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热点网格等方面的专家 | 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
工作组 | 组长单位 | 成员单位 | 主 要 职 责 |
应急保障组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气象局、阳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阳泉支队 | 负责保障市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应急车辆、医疗卫生、气象服务等,以及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
宣传报道组 | 市委宣传部 | 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新闻中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 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在各类公共场合,利用显示屏滚动播放预警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等。 |
附件4:
阳泉市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表
会 商 结 论 | |
报告人: 年 月 日 | |
审定人: 年 月 日 | |
专家咨询组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5: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 发布(解除)时间 | ||
预警发布(解除)信息依据 | |||
预警发布 (解除)信息 主要内容 | |||
申请发布(解除)部门领导意见(签字) | |||
市政府领导 审批意见 |
附件6: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响应级别 | |
响应开始时间 | |
响应结束时间 | |
持续响应时间 | |
年度累计响应时间 | |
年度累计响应次数 | |
应急响应措施总结 | |
取得的成效 | |
发现的问题 | |
改进建议 | |
备注:表格内时间均精确到小时 |
填表人:
附件7: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预案名称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 演练地点 | ||||||||
组织部门 | 总指挥 | 演练时间 | ||||||||
参加部门和人员 | 演练方式 | |||||||||
预案评审 | 适宜性: □全部能够执行 □执行过程不够顺利 □明显不适宜 充分性: □完全满足应急要求 □基本满足 □不充分,必须修改 | |||||||||
演练效果 评审 | 人员到位情况 | 到位情况: □迅速准确,基本按时到位 □个别人员不到位 □重点部位人员不到位 熟练情况: □职责明确,操作熟练 □职责明确,操作不熟练 □职责不明确,操作不熟练 | ||||||||
物资到位情况 | 现场物资: □现场物资准备充分,全部有效 □现场物资准备不充分 □现场物资准备严重缺乏 个人防护: □全部人员防护到位 □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 □大部分人员防护不到位 | |||||||||
演练效果 评审 | 协调组织情况 | □准确高效 □协调基本顺利,能满足要求 □效率低,有待改进 | ||||||||
实战效果评价 | □达到预期目标 □基本达到目的,部门环节有待改进 □没有达到目标 | |||||||||
支援部门和协作 有效性 | □联系不上 □不配合 □行动迟缓 □按要求协作 | |||||||||
存在问题 | ||||||||||
改进措施 | ||||||||||
记录人 | 审核人 | 记录时间 |
附件8: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组织单位 | 负责人 | |||
评估组成员 | ||||
预警 级别 | 评估时间 | |||
评估 内容 |
附件9: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责任部门名单
成员单位 | 联系电话 |
市委宣传部 | 0353-2293632;0353-2293177 |
市委网信办 | 0353-2297677 |
市应急管理局 | 0353-4208001;0353-4208005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0353-2293323 |
市生态环境局 | 12369;0353-2033065 |
市气象局 | 0353-2032971 |
市财政局 | 0353-6669074;0353-2034061 |
市公安局 | 0353-2068110;0353-206812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353-6668222;0353-6668000 |
市城市管理局 | 0353-2293319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0353-2296502 |
市交通运输局 | 0353-2022993;0353-2024564 |
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 | 0353-6668332;0353-6668308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0353-2295857;0353-2290186 |
市教育局 | 0353-2293367;0353-229333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353-2880800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0353-2293668 |
市体育局 | 0353-3319618;0353-3312001 |
市能源局 | 0353-5615566;0353-5615550 |
市交警支队 | 0353-2958796;0353-2958700 |
平定县人民政府 | 0353-6188700;0353-6188711 |
盂县人民政府 | 0353-8083209;0353-8083522 |
城区人民政府 | 0353-2167891 |
矿区人民政府 | 0353-4043817 |
郊区人民政府 | 0353-5059939 |
开发区管委会 | 0353-2292804;0353-2292830 |
阳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 0353-2953111 |
武警阳泉支队 | 0353-2150883 |
国网阳泉供电公司 | 0353-3712216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 0353-2050971;0353-4283456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 0353-6667011;13327530093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 0353-2033751;0353-2033909;18603534138 |
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 | 0353-7073112;0353-7073914 |
附件10:
阳泉市重污染天气专家组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1 | 马星芬 | 阳泉市气象局 |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2 | 袁 杰 | 阳泉市气象局 | 气象台台长、高级工程师 |
3 | 贾立亭 | 阳泉市气象局 | 气象台副台长、工程师 |
4 | 闫俊明 | 阳泉市气象局 | 人影办主任、高级工程师 |
5 | 李素英 | 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负责人、高级工程师 |
6 | 李军 | 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
7 | 张大庆 | 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预报预警室主任、 高级工程师 |
8 | 梁 琛 | 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综合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
9 | 翟爱萍 | 山西省阳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10 | 高铁锁 | 阳泉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 主任、高级工程师 |
11 | 王改英 | 阳泉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 主任 |
12 | 李国锐 | 阳泉市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中心 | 主任、高级工程师 |
13 | 薛 钧 | 北京英视睿达科技有限公司 | 热点网格咨询顾问 |
14 | 张海旭 | 北京清创美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助理研究员 |
15 | 兰 杰 | 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附件11:
涉气工业源强制性减排措施(Ⅲ级)
序号 | 行业类别 | 绩效分级 | |||||
A级 | B级 | C级 | D级 | 引领性 | 非引领性 | ||
1 | 石灰窑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 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2 | 铸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铸件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铸造用生铁企业:烧结、球团限产25%(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铸件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铸造用生铁企业:烧结、球团限产5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3 | 氧化铝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30%,以生产线计(停产一年以上生产线不计入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7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4 | 电解铝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产10%,以电解槽计,同时火法碳渣处理线停产,停止脱硫系统大修;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20%,以电解槽计,同时火法碳渣处理线停产,停止脱硫系统大修,停止铝灰炒灰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5 | 炭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成型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煅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5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6 | 铅、锌冶炼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7 | 再生铜、铝、铅、锌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8 | 有色金属压延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熔炼工序停产50%,以熔炼炉和产能计;挤压、喷涂、辊涂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9 | 水泥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0 | 砖瓦窑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非烧结砖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非烧结砖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1 | 陶瓷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烧成工序(窑炉)停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他陶瓷: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他陶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2 | 耐火材料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3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5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停止公路运输。 | 不定型耐火制品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不定型耐火制品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3 | 涂料制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 —— | 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罐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粉末涂料制造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粉末涂料制造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4 |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 | —— | —— | —— | —— | 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5 | 橡胶制品制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轮胎翻新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运输。 |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混炼、硫化工序停产50%,以炼胶机、硫化机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轮胎翻新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运输。 |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轮胎翻新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运输。 | —— | —— |
16 | 家具制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使用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使用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7 | 工业涂装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 、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18 | 包装印刷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及VOCs排放生产工序限产50%,以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数量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及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19 | 铁合金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电解锰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电解锰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20 | 露天开采 | 全部停产 | |||||
21 | 独立煤炭洗选行业及煤炭仓储物流业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2 | 其他类行业 | 以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应急减排措施为准 | |||||
备注:(1)未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参照同类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涉及砖瓦窑、耐火材料、石灰窑的烧成单支窑炉企业按照区域统筹安排生产计划。 (2)对非燃煤、 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 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
涉气工业源强制性减排措施(Ⅱ级)
序号 | 行业类别 | 绩效分级 | |||||
A级 | B级 | C级 | D级 | 引领性 | 非引领性 | ||
1 | 石灰窑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限产30%,“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2 | 铸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铸件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铸造用生铁企业:烧结、球团限产20%以上,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铸件企业:熔炼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铸造用生铁企业:烧结、球团限产5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铸件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铸造用生铁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 | —— |
3 | 氧化铝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30%,以生产线计(停产一年以上生产线不计入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7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4 | 电解铝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产10%,以电解槽计,同时火法碳渣处理线停产,停止脱硫系统大修,停止铝灰炒灰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20%,以电解槽计,同时火法碳渣处理线停产,停止脱硫系统大修,停止铝灰炒灰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5 | 炭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焙烧工序停产3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石墨电极企业除外);独立煅烧企业,煅烧炉停产3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7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成型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煅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5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6 | 铅、锌冶炼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铅冶炼熔炼炉限产30%,以铅精矿、粗铅、含铅废料等主要原料的投料量计,以“环评批复产量、排污许可载明产量、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锌冶炼系统限产30%,以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投料量计,以“环评批复产量、排污许可载明产量、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铅冶炼熔炼炉停产50%,锌冶炼系统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7 | 再生铜、铝、铅、锌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再生铜熔炼炉、精炼炉、炉渣熔炼炉停产50%,以炉窑计;再生铝熔炼炉、精炼炉停产50%,以炉窑计;再生铅熔炼炉、精炼炉停产50%,以炉窑计;再生锌熔炼炉、回转窑停产50%,以炉窑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8 | 有色金属压延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熔炼工序停产20%,以熔炼炉和产能计;挤压、喷涂、辊涂等工序停产2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熔炼工序停产50%,以熔炼炉和产能计;挤压、喷涂、辊涂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9 | 水泥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限产20%,以“环评批复产量、排污许可载明产量、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0 | 砖瓦窑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并保证窑内产品生产完成,预警响应时间连续超过60 小时,应减少原进窑车量40%;破碎、成型等排放颗粒物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50%(以生产线计),剩余50%以生产线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破碎、成型等涉及颗粒物排放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非烧结砖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非烧结砖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1 | 陶瓷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烧成工序(窑炉)停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烧成工序(窑炉)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他陶瓷: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他陶瓷: 烧成工序(窑炉)停减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2 | 耐火材料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3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5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保窑;停止公路运输。 | 不定型耐火制品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不定型耐火制品企业: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3 | 涂料制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 未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的溶剂型涂料及未满足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性涂料生产车间配料、预混、分散、清洗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罐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粉末涂料制造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粉末涂料制造企业:破碎、研磨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4 |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 | —— | —— | —— | —— | 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5 | 橡胶制品制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30%,以炼胶机、硫化机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轮胎翻新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运输。 |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混炼、硫化工序停产50%,以炼胶机、硫化机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限产30%,以“环评批复产量、排污许可载明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轮胎翻新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运输。 |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限产50%,以环评批复产量、排污许可载明产量、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轮胎翻新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运输。
| —— | —— |
16 | 家具制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使用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使用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涉气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7 | 工业涂装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 、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60%,以环评批复的产量、排污许可载明的产量 、近一年实际产量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减少生产批次或减少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18 | 包装印刷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及VOCs排放生产工序限产50%,以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数量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及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及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19 | 铁合金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限产30%,以生产线计或产量计,产量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电解锰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电解锰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20 | 露天开采 | 全部停产 | |||||
21 | 独立煤炭洗选行业及煤炭仓储物流业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2 | 其他类行业 | 以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应急减排措施为准 | |||||
备注:(1)未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参照同类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涉及砖瓦窑、耐火材料、石灰窑的烧成单支窑炉企业按照区域统筹安排生产计划。 (2)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 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
涉气工业源强制性减排措施(Ⅰ级)
序号 | 行业类别 | 绩效分级 | |||||
A级 | B级 | C级 | D级 | 引领性 | 非引领性 | ||
1 | 石灰窑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限产30%,“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2 | 铸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铸件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铸造用生铁企业:烧结、球团限产20%以上,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铸件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铸造用生铁企业:烧结、球团限产5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铸件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铸造用生铁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 | —— |
3 | 氧化铝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30%,以生产线计(停产一年以上生产线不计入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70%,以生产线计;停止公路运输。 | —— | —— |
4 | 电解铝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产10%,以电解槽计,同时火法碳渣处理线停产,停止脱硫系统大修,停止铝灰炒灰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20%,以电解槽计,同时火法碳渣处理线停产,停止脱硫系统大修,停止铝灰炒灰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5 | 炭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成型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独立煅烧企业,煅烧炉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5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成型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煅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50%以内(以本年度非采暖季工艺日均用电量为基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 | —— |
6 | 铅、锌冶炼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铅冶炼熔炼炉限产30%,以铅精矿、粗铅、含铅废料等主要原料的投料量计,以“环评批复产量、排污许可载明产量、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锌冶炼系统限产30%,以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投料量计,以“环评批复产量、排污许可载明产量、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铅冶炼熔炼炉停产50%,锌冶炼系统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7 | 再生铜、铝、铅、锌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再生铜熔炼炉、精炼炉停产50%,以炉窑计;再生铜炉渣熔炼停产;再生铝熔炼炉、精炼炉停产50%,以炉窑计;再生铝炒灰生产线停产;再生铅熔炼炉、精炼炉停产50%,以炉窑计;再生锌熔炼炉、回转窑停产50%,以炉窑计;再生锌炒灰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 |
8 | 有色金属压延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熔炼工序停产50%,以熔炼炉和产能计;挤压、喷涂、辊涂等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 | —— | —— |
9 | 水泥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0 | 砖瓦窑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禁止新坯进窑或蹲火保窑,破碎、成型等排放PM工序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1 | 陶瓷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烧成工序(窑炉)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园林艺术陶瓷、特种陶瓷和其他陶瓷: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2 | 耐火材料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50%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非烧结砖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非烧结砖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13 | 涂料制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未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的溶剂型涂料及未满足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性涂料生产车间配料、预混、分散、清洗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配料、预混、分散、清洗、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罐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粉末涂料制造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粉末涂料制造企业:停产;停止运输。 |
14 | 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 | —— | —— | —— | —— | 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5 | 橡胶制品制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配料、浸渍、氯洗、硫化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轮胎翻新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运输。 |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配料、浸渍、氯洗、硫化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轮胎翻新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运输。 | 轮胎制品制造,橡胶板、管、带制品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混炼、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配料、浸渍、氯洗 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轮胎翻新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停止运输。 | —— | —— |
16 | 家具制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使用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使用粉末涂料家具制造企业: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17 | 工业涂装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18 | 包装印刷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及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及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及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 |
19 | 铁合金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 电解锰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电解锰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20 | 露天开采 | 全部停产 | |||||
21 | 独立煤炭洗选行业及煤炭仓储物流业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22 | 其他类行业 | 以阳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应急减排措施为准 | |||||
备注:(1)未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参照同类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涉及砖瓦窑、耐火材料、石灰窑的烧成单支窑炉企业按照区域统筹安排生产计划。 (2)对非燃煤、 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 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