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383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标 题: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4〕7号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主 题 词: | 瓶装液化石油气 标准化建设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
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3〕4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推动行业标准化发展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强化措施,严格管理,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推动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构建更有序更健康的液化石油气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优先原则。整合后的企业经营,应有利于有效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过程中人员和使用设施的安全,有效保障社会公共生产生活,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服务水平,提高用户的便利性和体验感。
(二)合法合规原则。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建设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淘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要求的企业,培育管理优质、布局合理、安全高效、便民服务的企业。完成标准化建设后的企业经营,不得违反有关燃气和市场管理的法规,宜保持市场适度竞争。
三、实施推进
(一)区域划分
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市域范围建设2个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站。拟定区域为:平定、郊区、城区、矿区、高新区等5县(区)共建立1座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站,拟定地点为城区;盂县建立1座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站。
(二)实施方式
我市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无能力或不具备标准化充装站建设条件的,应通过企业整合的方式,组建合资公司,共同集资推进标准化充装站和供应点建设,新组建的企业要编制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方案要经专家论证,出具论证报告。
(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新站建立(2024年1月—2024年8月前)
充装站建设。新建标准充装站要储存能力不低于220立方米,储液量不低于90吨,满足供气范围7天周转供应量需求,配置50公斤和15公斤两条气瓶全自动化流水充装线;实现消毒清洗钢瓶、扫码识别气瓶、充前预检、上瓶开阀充装、下瓶复检、检漏叠瓶等功能。充装站要实现钢瓶智能角阀、二维码和充装秤联锁改造,与我市气瓶智能监管平台联网。
配送系统建设。标准化充装站建设完成后,企业要同步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建立完善用户服务、上门安检、气瓶配送回收的全过程智慧化监控系统以及手机配送APP,与终端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员配送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用气使用凭证和气瓶流向等信息。
供应点必须与标准化充装站相统一,充装站内完成充装后由危化品运输车配送至供应点,再由供应点向终端用户配送,配送过程受充装站全程监控,原则上,每10公里半径范围内设置1个供应点。
标准化充装站建成后,企业要实现“六统一”,即:
气瓶标识统一,由新建设的标准化充装站对用户手中的钢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进行置换,瓶体标色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以缴纳押金的方式,提供给燃气用户无偿使用。
配送车辆统一,所有配送车辆全部注册登记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名下,配送车辆单车配送量不超120公斤时,可用电动(燃油)正三轮车配送,三轮车应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规定,不得使用小型厢货车辆;单车配送超过120公斤的,应采用危化品运输车辆配送,配送人员应取得送气工从业资格证;采用标准尺寸的全黄色喷漆电动三轮车,每一辆配送车辆按序编号、专人专车,并安装北斗导航定位系统,车体两边喷涂醒目的企业名称字样和订气电话。
员工证装统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库站运行工、充装工、送气工着装一致,开展岗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术培训,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挂牌入户。
服务标准统一,建立微信平台,可预约订气,并限时送达,满足居民用户和工商用户的不同需求。
实名登记统一,气瓶安装新企业名称二维码,一瓶一码,配送员上门送气时手持APP配送软件扫描用户身份证,进行用户信息确认,上传确认信息,实现瓶装燃气销售、使用的双“实名制”。
安检内容统一,配送员对用户的燃气使用环境、气瓶、减压阀、胶管、灶具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告知用户安全用气常识,指导用户规范使用燃气,上传现场图片,用户签字确认。
2.第二阶段:关闭淘汰旧站(2024年3月—2024年8月)
相关县区要督促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在标准化充装站完成建设的同时,注销旧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充装许可证,限期关闭旧站,拆除站内既有设施,企业通过入股方式加入整合后的企业,关闭后的企业场站符合要求的改造成为二级供应点,供应点的设置应兼顾用户用气便利以及覆盖半径,应避开人口稠密区、闹市区、公共福利机构。
3.第三阶段:回收报废气瓶(2024年3月—2025年1月)
依托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维的气瓶监管系统,各企业要对现有流通市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户为单位进行全部统计,统计钢瓶使用年限、押金收取情况、钢瓶用户联系方式等,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在新站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试运行后,旧充装站依照用户清单及联系方式,按县区开展“瓶换瓶”工作,全面回收自有产权钢瓶,避免出现旧瓶仍在流通的现象;要通过新闻媒体、有奖举报等方式,严厉打击私设供气站点行为,查处“黑气瓶”流通行为,最大限度将市场流通钢瓶全部回收报废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推进此项工作,现组建阳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耿鹏鹏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刘广利 市政府副秘书长
闫献忠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建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梁 庆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李瑞峰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陈 动 市发改委副主任
孙玉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史连海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晓 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建文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王宇辉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
李瑞明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刘广顺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子龙 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王俊杰 平定县政府副县长
李佩斯 盂县政府副县长
杨浩宇 郊区政府副区长
王东红 城区政府副区长
王玉红 矿区政府副区长
王 坚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领导小组定期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事宜进行讨论。
五、任务分工
城管部门:做好企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操作工、送气工证件的更换工作;负责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统筹调度、协调推进等工作;负责组织搭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平台;
发改部门:负责标准化充装站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初设审批;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标准化充装站、供应点的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办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充装站储罐、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燃气气质抽检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标准化充装站、供应点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施工监管、安全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做好标准化充装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依法办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招标、竣工验收手续。
交通部门:定期对燃气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考核;依法对燃气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负责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
交警部门:对标准化充装站的配送车辆进行审核登记上牌。配送车辆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高速公路等道路,早晚高峰期(具体禁行道路路段及交通高峰时段以交警部门公告为准)禁止通行;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规划建设标准站区域土地的征收、企业整合等工作;负责标准化充装站供应站点布点、备案工作;负责标准站建成后,对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储气设施及充装设施取缔、拆除及气瓶置换工作;负责对标准站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规划先行。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场站、供应点设置规模应根据城乡发展状况、人口规模、用户需求和供气资源等条件,经市场调查、科学预测,结合用气量指标和用气规律综合分析确定。
(二)强化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在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充装站、供应点建设用地、工程审批等环节,要开辟绿色通道,减轻企业负担。
(三)整合后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对终端用户每半年完成1次安检,企业应将配送车辆和配送人员的相关情况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报备,未经报备的不得从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
附件:阳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充装站建设要求
附件:
阳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标准化充装站建设要求
本要求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TCGAS002-2017)制定。
一、液化石油气标准充装站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一)规划与布局
1.气源应按照国家能源政策,遵循节能环保、稳定可靠的原则,考虑可供选择的气源条件,并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2.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应具备满足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的供气储备。供气能力储备量应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要求确定。
3.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设施的设置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并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燃气行业发展和城乡安全的需求。
4.充装站应按生产或工艺流程顺畅、通行便利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布置。
(二)项目建设施工要求
1.充装站设有生产辅助区及生活区时,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区布置。
2.充装站的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压缩机间、灌瓶间等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其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的要求。
3.充装站边界应设置围护结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米的不燃性实体围墙。
4.场站内建筑物与场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防火的相关要求。
5.充装站道路和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便于通行、应急处置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6.场站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7.充装站应根据应急需要并结合工艺条件设置全站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当全站紧急停车切断故障处理完成后,紧急停车切断装置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现场重新复位启动。
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建设具有安全稳定的储气、灌装场站及钢瓶配送、钢瓶供应站点及用于运行维护等的必要设施,运行的压力、灌装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储存、灌装、配送、使用等系统的安全和用户正常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灌装系统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并应具有防止工艺规定发生超压的措施;
(2)设备与管道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的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
9.充装站系统应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
10.建设项目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满足节能环保及系统介质特性、功能需求、外部环境、设计条件的要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11.液化石油气液相管道上相邻两个切断阀之间的密封管道应设安全阀。
12.充装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站内涉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用电和消防用电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或单回路供电并配备备用电源。
13.操作仪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14.场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或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15.场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16.场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17.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18.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进出口管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联锁的紧急切断阀。
19.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在遭受地质灾害、运行事故或外力损害后需继续使用时,应对燃气设施继续合于使用评估。
20.燃气设施应采取防火、防爆、抗震等措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21.管道及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和工艺条件,连接必须严密可靠。
22.设置燃气设备、管道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
23.项目立项时应进行项目安全预评价;项目竣工时应进行项目竣工安全评价,并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投入使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防止和减少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4.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5.燃气运行供应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技能且无间断值班的应急抢险队伍及必备的备品备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26.燃气设施可能泄漏燃气的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不得单独操作。泄漏燃气的原因未查清或泄漏未消除前,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直至燃气泄漏消除为止。
27.充装站操作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燃气特性、相关工艺和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2)操作和抢修作业应标示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3)操作和抢修人员作业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品,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
(4)操作和抢修作业区域内不得携带手机、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不得穿着容易产生火花的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