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3845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标 题: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4〕9号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主 题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阳泉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充实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司法所队伍建设,全力提升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明确司法协理员岗位职责要求,规范司法协理员准入机制,建立司法协理员职业保障机制,完善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充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切实缓解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不足、人少事多等突出问题,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全面提升新时代司法所队伍稳定性、执法严肃性,激发队伍活力,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认同感、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努力推进司法所工作创新发展。
三、岗位职责
司法协理员岗位在司法所,协助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司法所指导调解工作;
2.协助司法所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3.协助司法所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4.协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5.协助司法所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协助司法所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
7.协助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8.协助司法所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
9.协助司法所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
10.协助司法所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11.协助司法所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
12.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工作任务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法治建设需要、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各县(区)司法局会同人社局根据辖区司法所工作任务和现有工作人员情况,按照拟招聘司法协理员数量和现有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数的总和不低于司法所所均4人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核定司法协理员数额,逐级上报审核备案。司法协理员实行聘用制,由各县(区)司法局会同人社局统一实行公开招录。
(一)现有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各县(区)司法局和人社局统一组织,面向本县(区)司法行政系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专职辅助人员,经考核(德、能、勤、绩、廉)、考试合格,可择优选聘为司法协理员,纳入司法协理员管理体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
1.年龄满45周岁以上的;
2.属于见习大学生的;
3.任何性质的单位退休、停薪留职人员;
4.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用人单位的;
5.党员党组织关系不能转移至对应党组织的;
6.不得选聘的其他情形:(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4)曾因违规、违纪被组织处理的;(5)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应聘司法协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4)具有阳泉户籍或居住地为阳泉;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6)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组织纪律性强,执行力强,能适应基层一线工作;
(8)同等分数下优先聘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或法学及相关专业毕业的,或具有政法相关工作经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司法协理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5)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
(6)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3.招聘方式:
司法协理员招聘坚持自愿报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县(区)司法局会同人社局等确定方案,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招聘。
(三)建立职业保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司法协理员的社保、休假等相关待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司法协理员薪酬福利按照接近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由县(区)司法局会同人社局结合司法协理员相应的工作岗位等情况核定,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司法协理员公用经费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用于保障司法协理员办公办案所需设备设施、组织健康检查、开展培训等因工作、管理需要产生的支出。
(四)建立队伍管理体系。司法协理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县(区)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对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平时表现和考核情况实施奖惩。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综合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聘或解聘。县(区)司法局应当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多次违反工作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因个人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县(区)司法局应当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协理员要爱岗敬业、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保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市司法局指导县(区)司法局制定完善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形成队伍管理制度体系。
五、实施步骤
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自2024年2月开始至2024年6月底,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4年3月15日前)。各县(区)司法局就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分别向县(区)委、县(区)政府、县(区)委政法委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各县(区)司法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调研,掌握司法所的工作任务、人员配置、具体运行、工作短板等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人员需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的具体事项,并向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专班办公室(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上报工作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4年3月16日-6月15日)。各县(区)司法局会同人社局统筹制定招聘计划,发布公告,全面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6月底前)。在全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推广、可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司法协理员招聘、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形成长效化的司法协理员制度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专班,将该项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明确职责,积极行动。
(二)加强工作保障。市司法局要强化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主要任务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与人社、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堵点, 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坚持公正公平。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招聘条件、标准,规范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