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64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标 题: | |||
发文字号: | 阳政办发〔2024〕53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
主 题 词: | 2024年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 实施方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
更新实施方案
2024年,我市720辆巡游出租车需陆续报废更新。为做好新一轮巡游出租车更新工作,改善我市巡游出租车车辆技术状况,落实绿色交通发展目标,确保出租行业稳定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统筹兼顾、客观定位、规范存量、控制总量,积极稳妥的推进行业改革,逐步优化出租汽车结构和档次,理顺行业经营管理体制,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稳改结合,平稳过渡,保持现有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模式。
(二)坚持公司化管理,车辆产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规范经营发展方向,完善“公司化经营+委托管理”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三)巩固推进环保绿色新能源车辆发展,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公平竞争、科学合理、健康发展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体系。
三、更新范围及时间要求
自2016年12月起至2024年12月陆续达到车辆报废期限的720辆巡游出租汽车,2024年底前全部更新完成。
四、更新车辆要求
(一)车辆要求
更新车辆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第54号)的新能源车辆,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车辆轴距不小于 2650 毫米的5座新能源乘用车,CLTC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汽车生产厂家(省级区域)及经销商4S店提供车辆三电(电机、电控、电池)八年的质保服务承诺,同时经销商4S店提供车辆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施设备八年的质保服务承诺即可(附件1)。
(二)外观要求
统一车辆标志标识,车身颜色执行现有统一外观不变,即车身颜色为白底蓝天色,车辆左右前门喷(贴)经营企业简称,顶灯两侧统一喷(贴)监督电话12328,车辆左右后门统一喷(贴)95128服务电话。
(三)配套设施要求
巡游出租车应随车配置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终端,相关配套设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2014)相关标准要求;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符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2014)相关标准要求的计程计价设备及智能顶灯。汽车经销商须保证以上配套设施符合我市出租行业监控平台的技术接入条件。(详细技术标准见附件6)
五、车辆推介
(一)市交通运输局向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发布推介会公告,组织符合以上条件(第四条更新车辆要求)的经销商召开出租汽车更新车型推介会,推介会要求具体以公告为主。
(二)出租企业可自行组织车主与符合本轮更新条件的经销商洽谈购车事宜,充分尊重实际出资人(车主)意愿,由出资人(车主)自主确定品牌及车型购置。
(三)如本轮推介会,无出资人(车主)适合车型,出资人(车主)可严格按照《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第四条更新车辆要求)自主确定购置车辆,特别要保证车辆配套设施符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标准。(详细技术标准见附件6)
六、更新程序
(一)申请登记
申请人到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填写《阳泉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名后,由企业统一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更新申请。(附件2)
(二)审核公示
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规定后予以公示。
(三)开具《更新通知书》
公示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局开具《更新通知书》,开展购车挂牌。(附件3)
(四)勘验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勘验运营设施,对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出具证明材料。(附件4)
(五)申请运营证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四层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提交巡游出租车运营证核发申请材料(附件5)。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规定予以办理,制发《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并将申请材料归档管理。
七、其他要求
(一)现运营期限到期的巡游出租汽车报废车辆,应拆除并报废出租车标志标识,拆除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备;报废车辆须到有资质的回收部门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纳入运营证申请材料。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阳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八、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专班,此项工作结束后将自动解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郭建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韩千来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 庆 市政协副主席、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史志亮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 帆 市司法局副局长
赵前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
李振宇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尹喜平 市数据局副局长
武永庆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胡彦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
刘 强 市信访局副局长
刘广顺 市商务局副局长
尚俊杰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华程 市晋东公证综合科科长
陈学谦 阳泉金融监管分局副局长
郝文彤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李德平 阳泉日报社城市经济部主任
(二)专项工作组
领导组下设综合组、宣传和法律事务组、应急维稳组、设施保障组四个工作组,组成人员和职责如下。
1.综合组
组 长:武永庆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振宇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刘广顺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尚举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成 员:杨继勇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马武成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 杰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审批科科长
张孝军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
赵 恒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科长
潘晓波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城乡客运科科长
职 责:综合协调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正常运行,落实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负责各组之间综合协调的其他事宜。
2.宣传和法律事务组
组 长: 史志亮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武永庆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丙全 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郝文彤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李德平 阳泉日报社城市经济部主任
成 员:马武成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 刚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
赵 恒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科长
王海月 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科长
潘晓波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城乡客运科科长
张晓慧 90.1交通广播负责人
姚成明 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
职 责:负责对本次更新工作的宣传报道,研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社会公众、从业人员对政策法规知晓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解释引导工作,确保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顺利推进。
3.应急维稳组
组 长:赵前进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刘 强 市信访局副局长
尚俊杰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史连海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 员:王俊杰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刘 博 市信访局接待科科长
李雪春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网络应急管理科科长
康 佩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杨继勇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职 责:负责处理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过程中的稳定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4.设施保障组
组 长:武永庆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振宇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尹喜平 市数据局副局长
胡彦明 市市场监督局三级调研员
成 员:马武成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晋军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李 杰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交通运输审批科科长
王逸飞 市数据局标准应用科科长
赵 恒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科长
潘晓波 市综合运输服务中心城乡客运科科长
李 鹏 TOCC建设单位负责人
职 责:负责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及车载动态监控、顶灯、计价器、服务监督卡等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施设备的安装勘验工作。
附件:1.XX汽车关于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
工作承诺书
2.《2024年度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申请表》
3.《更新通知书》
4.《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施设备勘验表》
5.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证申请材料、《巡游出租汽车运
营证申请表》
6.阳泉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标准
附件1:
XX汽车
关于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承诺书
广大出租汽车司机:
我公司就“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工作”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按照文件中车辆要求的技术条件,交付的车辆外观设计、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施设备符合阳泉市巡游出租汽车统一设计标准(详细技术标准见附件6),保证配套设施符合接入阳泉市出租行业监控平台的技术条件;
二、与车主签订购车合同,需写明车辆的各项参数、质保时间、交付周期等详细信息,交付的车辆各项参数配置需与购车合同一致;
三、汽车生产厂家及经销商4S店提供车辆三电(电机、电控、电池)八年的质量保证;经销商4S店提供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施设备八年质量保证;
四、提供车辆全周期售后服务;
五、本公司提供售后服务的4S店若在阳泉市停止经营,需提前确定售后服务委托方,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所有购买该品牌出租车的车主。
品牌厂商签章: 汽车销售服务
4S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3:
编号:001
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
更新通知书
(第一联 市交通运输局留存)
根据《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同意 出租公司经营者
晋C 出租汽车按规定进行更新,车辆更新手续(含购车、上户、挂牌等)从即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自行作废。
特此通知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二Ο 年 月 日
编号:001
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
更新通知书
(第二联 车管所留存)
根据《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同意 出租公司经营者
晋C 出租汽车按规定进行更新,车辆更新手续(含购车、上户、挂牌等)从即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自行作废。
特此通知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二Ο 年 月 日
编号:001
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
更新通知书
(第三联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留存)
根据《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同意 出租公司经营者
晋C 出租汽车按规定进行更新,车辆更新手续(含购车、上户、挂牌等)从即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自行作废。
特此通知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二Ο 年 月 日
编号:001
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
更新通知书
(第四联 出租企业留存)
根据《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同意 出租公司经营者
晋C 出租汽车按规定进行更新,车辆更新手续(含购车、上户、挂牌等)从即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自行作废。
特此通知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二Ο 年 月 日
编号:001
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
更新通知书
(第五联 经营者留存)
根据《2024年阳泉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同意 出租公司经营者
晋C 出租汽车按规定进行更新,车辆更新手续(含购车、上户、挂牌等)从即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自行作废。
特此通知
阳泉市交通运输局
二Ο 年 月 日
附件4:
附件5: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证申请材料
1.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证申请表(原件一份,阳泉市政务服务网下载)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无误,原件拍照返还)
3.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无误,原件拍照返还)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无误,原件拍照返还)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无误,原件拍照返还)
6.机动车合格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无误,原件拍照返还)
7.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无误,原件拍照返还)
8.车辆正、侧面照片(原件一份)
9.风险告知书(原件一份,车主签字、指纹,阳泉市政务服务网下载)
10.车主与企业签署的经营合同(原件一份)
11.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车辆符合运营条件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1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加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公章。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证申请表
经营者 | 姓名 | 性别 | (二寸照片) | |||
政治面貌 | 学历 | |||||
电话号码 | 是否常 住人口 | |||||
身份证号吗 | ||||||
身份证住址 | ||||||
实际住址 | ||||||
经营 企业 | 经营企业名称 |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号码 | |||||
经营性质 | 身份证号码 | |||||
经营地址 | ||||||
经办人 | 电话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车辆 | 车辆号牌 | 机动车 厂牌型号 | ||||
车架号 | 发动机号 | |||||
车身颜色 | 北斗型号 | |||||
北斗厂牌 | 计价器型号 | |||||
行车证 注册时间 | 计价器编号 | |||||
经营者意见 |
| |||||
经营企业意见 |
|
附件6:
阳泉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标准
为加强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车载终端技术标准,促进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9-2016)、《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 905-201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及其他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和管理实际需求,现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标准明确如下:
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应包括终端主机、显示模块、录音录像模块、载客状态显示模块、计程计价设备接口、智能顶灯接口和其他接口等。配备智能顶灯的,可选配载客状态显示模块。车载智能终端应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防护性,设计使用寿命应不小于8年,平均无故障时间应不小于15000小时。电气性能、环境适应性和电磁兼容性应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2014)中的相关规定。
一、终端主机
终端主机包括微处理器、存储模块、录音录像模块、通讯模块、车载定位模块、智能分析模块等。
(一)微处理器应具备在预期最大负荷下稳定、快速运行的能力。充分考虑信息化智能终端的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原则上采用纯国产化的芯片,具备本地化图像智能分析能力。
(二)存储模块应满足系统当前及未来扩展的空间需求。
(三)录音录像模块应能够支持不少于4路不低于720P视频的同时录制。具有存储卡接口,支持接入不低于512GB的存储卡容量。
(四)车辆定位模块,可集成在主机内部,也可与天线集成并独立外置,通过接口与主机相连。应满足以下要求:1.支持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2.应支持位置信息多平台上传、盲区补报、数据缓存、数据导出。3.应支持多种事件触发上传定位信息,触发条件可由平台设定;性能应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2014)中的相关规定。
(五)通信模块应满足以下要求:1.支持基于4G的无线通信网络。2.支持虚拟专网(APN)连接、域名解析。3.支持VOIP语音包、视频包的实时传送,支持数据批量接收与发送、断点续传。4.出现故障时应缓存各项数据,故障恢复后应对缓存数据进行重传。5.应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2014)中的相关规定。自终端主机安装启用到车辆退出运营期间,通信传输功能应保持全程正常,不得出现数据无法传输情况。
(六)软件系统:1.操作系统应为采购时主流版本的Android操作系统,且不低于安卓10,可通过终端主机提供的4G通信网络以NAT方式直接访问平台。2.Android系统应具有较好的稳定性,8年内流畅运行。3.业务应用应提供功能开发包,可供用户开发与平台对接的专用App,并具有App安装白名单功能。
(七)智能分析模块:应具备人脸识别、疲劳驾驶、分心驾驶、开车打电话、开车抽烟等本地化智能分析能力。预留前车碰撞、车道偏离预警等智能识别能力。
(八)其他要求
用于通讯、存储等重要部件应具有可靠的防护机构,常规工具不能打开或调整重要部件;
终端主机应参照行业标准和项目实际需求,与阳泉市出租车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定位、视频、营运相关数据上传,同时实现监管平台对车辆的远程调度、远程维护、远程调价。
二、显示模块
显示模块宜与主机集成一体,显示模块宜采用一体化设计,正面没有物理按键,必要的物理按键置于设备的侧面。
(一)显示模块应满足以下条件:1.应安装在汽车中控台上,或悬浮式安装在中控台表面。2.中央处理单元应具备在预期最大负荷下稳定、快速运行的能力。3.液晶显示屏应采用不小于7英寸的液晶触摸屏,液晶显示屏的分辨率应不低于1024*600,视角应不小于左80°/右80°、上70°/下70°,亮度应不低于300cd/m2。4.触摸屏为具有多点触控功能的电容屏;音量调节键、Home按键等常用非业务功能键,宜采用物理按键,业务功能宜通过触摸方式操控;按键和显示屏触摸功能延迟不得大于100ms。
(二)显示模块应满足以下多媒体功能:1.支持平台下发的公共信息显示/播放,显示/播放方式件支持全屏、窗口、滚动以及定时显示/播放,信息内容支持语音、图片、语音和短视频等。2.支持报警的文字、语音提醒。3.支持TTS语音播报。4.支持终端主机状态显示、参数查询、自检信息显示。5.支持电话或VoIP通话。6.支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显示。7.支持把4路摄像头画面同时预览或选择其中任意一路全屏播放。
三、录音录像模块
录音录像模块与主机集成一体,支持接入车前方、车内、DMS共3路摄像头,预留1路摄像头。
(一)录音录像模块应满足以下功能条件:1.支持4路摄像头同时录制以及独立录制。2.视频中应叠加相应的车辆、位置、速度等信息,对外、对内摄像头应叠加车内音频。3.至少支持4路摄像头,可分别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最大分辨率不应低于1280×720。4.视频采集编码格式应为H.264/H.265。5.支持双码流可选上传,宜优先采用子码流,子码流应支持CIF、D1分辨率,主码流不低于720P分辨率。6.存储容量:帧率不低于15帧/秒,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能保存7×18小时的音视频数据。7.支持音视频数据导出。8.本地存储、导出和远程调取的音视频文件采用加密方式存储,普通播放器不能播放。
(二)摄像头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1.应具有自动增益控制功能,使视频信号随目标亮度的变化自动调整视频输出。2.当使用环境实际色温在2800 K到9000 K范围内变化时,摄像头应能自动调整白平衡,使输出图像准确重现出观察场景的实际色彩。3.自动彩色/黑白转换模式。4.固定电子快门(1/50s、1/100s等)和/或自动电子快门两种模式。5.同时右上45°、右下45°、左上45°、左下45°的分辨力不应低于中心分辨力的60%。6.亮度信号信噪比:大于等于48dB(加权)。7.彩色图像最低可用照度:摄像头在输出图像的分辨力下降到标称亮度条件下分辨力的50%、亮度信号信噪比不小于34dB时的最低照度大于或等于1Lux,小于10 Lux。8.最大亮度鉴别等级:大于等于10级。9.平均色彩还原误差(E):15<E≤20(6500K),17<E≤22(其他色温)。10.拾音器能听清驾驶员和乘客对话的主要内容。
(三)驾驶行为分析摄像头:分辨率不低于720P,支持波长940nm红外常开补光,可穿透墨镜。
(四)图像采集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支持至少4路摄像头同时抓拍及独立抓拍。2.支持平台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的自动拍摄和实时上传功能。3.图像中应叠加相应的车辆、位置、速度等信息。4.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1280×720。5.支持至少以JPEG格式存储图像。6.支持图片数据的本地存储和导出。
(五)音频数据采集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外、对内监控画面应叠加音频数据。2.音频采样率最高能支持32KHz。3.音频编码采用G711/G726/ADPCM/AMR中的一种编码方式。
四、载客状态显示及切换模块
载客状态显示及切换模块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载客状态包括空车、有客、预约、交班、暂停、求助等。
(二)支持不低于2个汉字显示,宜支持3个汉字显示。
(三)支持驾驶员服务质量星级显示,支持五星显示。
(四)采用双基色LED点阵屏,支持红、绿、黄3种状态,可明显标识车辆状态。
(五)支持台面立式安装或后视镜位置悬挂式安装。
五、计程计价设备
计程计价设备应符合《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 517—2016)和《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评价大纲》(JJF 1604—2016)要求。
(一)计程计价设备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支持开机授权验证,非授权设备无法开机;授权的密码算法支持国密算法。2.支持终端授权控制功能,包括营运次数/营运时间限制、锁定与解锁、签到、强制签到、强制签退、密钥设置、密钥重置。3.终端应能实时查询计程计价设备工作状态,能及时返回工作状态、运价参数、版本号等信息。4.根据系统指令,可对计程计价设备时钟进行校时或能判断永久时钟的误差并将结果及时返回至终端。5.单次营运结束后,计程计价设备应将营运数据及时传输至终端,终端传输给平台,平台返回确认信息,再通过终端回传给计程计价设备,计程计价设备收到后才能清除未传标记。6.支持交易数据传输保证功能,单笔业务未在规定时间传输至平台,应不断重传,并在达到一定失败次数时通过终端发出交易传输报警信息。7.支持自动签退功能。8.在与终端通讯故障情况下,计程计价设备应能缓存故障期间的营运数据,并在通讯恢复后自动补传。9.支持远程(动态)调价功能。
(二)计程计价验证功能具备多种方式的里程校验和防止作弊功能;支持智能化封印机构。
(三)支持按区域、按时段的动态运价调整功能,支持燃油附加费、电召服务费、通行费及其他费用的调整功能;支持运价参数加密传输,应具有防入侵,防篡改功能。
六、智能顶灯
智能顶灯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外壳应清晰标识(出租/TAXI),并能够在夜间通过顶灯内部的照明装置使顶灯明显可见。2.在空车(静态绿色)、有客(静态红色)、预约(静态红色)、停运(静态黄色)、求助(黄色闪烁)、交班(显示2秒,然后以1汉字/0.5秒的速度对交班内容进行走字,比如“城北方向 汽车北站”)等状态下能正确显示标识。状态优先级:求助 >预约> 交班>空车、有客或暂停,断电后保留状态。3.可接收系统指令,显示防伪密标(内容为2个字节的ASCII字符的任意组合),退出防伪状态则不显示。4.推荐采用双基色显示灯管,鼓励采用更高标准的显示设备,可明显标识车辆状态;智能顶灯设备外观尺寸比例应美观大方,安装后车身(含顶灯)总高度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不得影响车辆在地下车库、地下通道、隧道等地通行。
相关规格要求:后屏和两字屏均为LED全彩屏;
外型尺寸:≥800mm×187mm×210mm(长*宽*高);
后屏视域尺寸:≥768mm×128mm(长*高)、分辨率≥144*24点、亮度≥5500cd/㎡;
两字屏视域尺寸:≥160mm×80mm(长*高)、亮度≥1200cd/㎡。
智能顶灯外观应大小适中,流线外形,风阻小;外壳采用PC料,材料韧性好、耐日晒、不老化、不变色,正常使用寿命应在8年以上。
智能顶灯LED屏、电源、主板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具有较好的防水、防尘、防震、散热等效果,整体防护等级达到IP66或以上。
智能顶灯LED屏应采用优质RGB灯珠及驱动IC,高亮度、高对比度,在阳光直射情况下仍能清晰显示,完全适应户外显示需求。显示无屏闪,远看无扫描线。可远程设定定时亮度,白天清晰、夜间无光污染,使用寿命不低于10万小时。
七、报警
应支持平台设置对主要参数、数据、状态等进行监控,判断异常并进行报警。触发报警时应向平台上传报警信息,能够接收平台指令取消报警。报警功能分为人工报警与自动报警。人工报警通过驾驶员触动人工报警按钮向平台报警,并自动录制报警相关音频、视频和图片信息。当平台下发取消报警指令后,人工报警应结束。自动报警通过平台设置超速、禁行区域、超长时间运营、终端设备故障等进行提醒。
八、通话
应支持通过蜂窝移动通信方式或VoIP方式呼入和呼出话音通话,应具有通话限制、电话簿管理、电话回拨、本地音量调节、来电自动摘机等。通话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支持免提通话,可设置单次通话的时间限值及两次通话之间的间隔。
(二)采用蜂窝移动通信时,通话时长和间隔可远程设置。
(三)采用VoIP方式时,通话期间终端主机应能同时传输数据。
(四)电话簿应存储不少于100名联系人,并设置热键,通过快捷键与平台联系。
(五)支持由平台设定只允许呼入号码和只允许呼出号码。
(六)支持平台设定临时允许呼入和呼出号码。
(七)支持平台对终端广播、对讲功能。
九、车辆调度、统一结算、电子发票和服务评价
(一)车辆调度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接收并显示平台下发的电召指令,并可通过相关按键及时进行抢答、应答、任务完成确认及订单申请。2.接收并显示平台下发的调度指令,并可通过相关按键及时反馈信息。3.支持事件快报功能,通过触摸屏点选的方式,可将遇到的交通事故、道路拥堵等有关情况上报至平台。
(二)统一结算、移动支付和电子发票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收到计程计价设备传输过来的当笔计价信息,生成结算金额。2.接收并存储平台下发的本次支付信息,在屏幕上提示支付成功和支付金额信息。3.根据结算金额,以及税务部门的要求和提供的接口,生成电子发票。4.乘客可通过扫描电子发票二维码下载电子发票。
(三)服务评价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次营运结束后,乘客在扫码支付后,自动跳转到服务评价界面,也可直接扫描评价二维码进行评价。2.服务评价界面包含本次行程的行程起始时间/结束时间、行驶路径、行驶用时、行驶里程等,以及服务评价选项信息。